精華區beta BaseballNEW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2010/02/10 19:21) 曹錦輝、謝佳賢 不起訴處分書全文如下: (編按:為便於網友閱讀,編輯已另做分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98 年度偵字第30549 號 被 告 曹錦輝 男 28 歲 選任辯護人 朱光仁 律師 被 告 謝佳賢 男 33 歲 選任辯護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 敘述理由如下: 壹、本件自動檢舉意旨略以:曹錦輝曾任兄弟象隊一軍球員;謝佳賢曾任興農牛隊 一軍球員,其等分別夥同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以上2 人均另行起訴),於中華職 棒比賽中配合打放水球,賽後並領取謝款或分紅,蔡政宜或莊侑霖等人並以此方式 向不知情之組頭或簽注站詐得款項。因認被告曹錦輝及謝佳賢均涉有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訊據被告曹錦輝、謝佳賢2 人固均坦承認識蔡政宜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 詐欺及賭博犯嫌,辯稱:與蔡政宜間純屬朋友往來,並無替蔡政宜打假球等語。經 查: 一、曹錦輝部分: 曹錦輝於97 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之機會,98年初,因兄弟象隊所 開出之價碼及保障合約均與曹錦輝所設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錦輝遲遲不願與兄弟 象隊簽約,此時經由好友黃俊中之介紹,曹錦輝遂與有能力「綁球」之林秉文( 綽號「流氓」,97 年間因涉及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遭本檢察官起訴)認識,當時 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故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曹錦輝 認為赴大陸打球有保障合約6 年,且年薪高出兄弟象隊所開出之條件甚多,故一 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之機會,還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 宜,期間(約98 年2、3 月間)曹錦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 各大酒店喝酒玩樂,曹錦輝每次均帶一名或二名酒店小姐出場為性行為,鐘點費 、出場費及性交易費用均由林秉文負擔,因黃俊中有介紹林秉文之來歷,並聲稱 林秉文可作為打假球之老闆,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 賽可拿多少謝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曹 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 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 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等情,業據證人黃俊中於 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足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 (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且因在臺灣打 球並無保障且薪資過低,在無法如願赴大陸打高薪棒球之情形下,主動詢問林秉 文為其打放水球之代價多寡,並希望林秉文可以在其先發主投放水之場次,幫其 下注簽賭200 萬元。 次查,黃俊中於97 年球季結束後即遭La new 熊隊解約,並因嗜賭成性致負債連連 ,故黃俊中即到處找尋賺錢之門路,先前林秉文似乎已無在98 年球季出資運作打 假球之意願,故98年球季開打後,黃俊中再介紹蔡政宜給曹錦輝認識,蔡政宜98年 與莊侑霖合力運作兄弟象隊打假球,然其等手中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欠缺先發投手( 原有96 年配合之廖于誠自97年起即不願再配合、97年配合之買嘉瑞98 年變成中繼 投手),故蔡政宜即積極拉攏曹錦輝,並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團, 曹錦輝一開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為說服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 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錦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 ,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一次約3、4 萬元),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 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 98年8月22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 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 ,蔡政宜立即用莊侑霖的專線電話打給王勁力,要王勁力把電話拿給身旁的曹錦輝 聽,向曹錦輝說「明天可以不可以幫個忙」,然曹錦輝仍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 所以就沒有答應隔天要放水等情,業經證人蔡政宜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莊 侑霖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王勁力於偵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足認曹錦輝確實曾答 應蔡政宜要打放水球,本來是說好有兩場要打放水球,1 場是因為颱風天取消,另 1 場是以配合的球員不足為由而臨時拒絕配合。 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 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 北市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次到南港的「星墅 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1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 吃完飯就離開了。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 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性招待費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 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所需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 的,曹錦輝沒有付過。」等語,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 兄弟象放水球成員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 人之性招待,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惟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 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又查,曹錦輝與黃俊中、蔡政宜等人雖於以下時間會面,隨後出賽即表現不佳之情 形:98年4月26日晚間黃俊中與曹錦輝密集通聯後,隨即與陳昭穎、高俊強自高雄 北上入住臺北市建國北路1段52號宣美商務飯店,並開設2間房間,同月27日凌晨0 時許,曹錦輝趕赴該飯店7樓與黃俊中等2人會面。5月2日第49場例行賽,兄弟象隊 與統一獅隊在臺南市臺南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曹錦輝主投 2.2局中,遭擊出8支安打、4次四壞球,失9分,其中3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 以4比13落敗; 98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黃俊中搭乘高鐵北上與曹錦輝餐敘會晤,至隔( 13)日凌晨4 時許,曹錦輝因不勝酒力,由黃俊中駕車載送曹錦輝回家,蔡、黃兩 人另宿臺北某處。5月16日第67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 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6局中,遭擊出7支安打、2支 全壘打及1次暴投,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以2比4落敗; 98年5月21日晚間,蔡政宜與黃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與曹錦輝相約在臺北市新東街4 1之8號「阿成鵝肉店」見面餐敘會晤。5月23日第77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統一獅 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1.2 局中,遭 擊出4支安打、1支全壘打及1次四壞球,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兄弟象隊於第5局 結束前雖取得3分,惟第2任中繼投手王勁力於第6局接替上場投球,在未解決任何 一名打者前,即遭擊出3 支安打、2次四壞球,失3分,皆為自責分,再度讓統一獅 隊拉開分數差距,終場兄弟象隊即以3比7落敗。曹錦輝賽後乃對外宣稱,渠係大腿 內側拉傷,導致投球表現失常; 98年7月12日,蔡政宜電聯曹錦輝隔(13)日當面會晤,渠等亦於同月13 日凌晨2 時許在阿成鵝肉店餐敘,同月16 日22時許,兩人再度相約在阿成鵝肉店前碰面, 並由曹錦輝駕車帶蔡政宜至他處與兄弟象隊投手吳保賢餐敘。7月18日第138場例行 賽,Lanew 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 手,在主投4.2局中,即遭擊出4支安打、1支全壘打及2次四壞球,失分2分,皆為 自責分,接替之中繼投手王勁力主投2局中,遭打出2支安打、1支全壘打,失1分, 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1比3落敗;賽後曹錦輝對外宣稱,係因腳部拉傷造成 投球表現不佳; 98年8月18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柯文彬駕駛2008-WS 號BMWX5 黑色休旅車自高雄 北上,當晚11時許抵達阿成鵝肉店,蔡員聯繫曹錦輝至該鵝肉店會面。惟同月19日 凌晨0時許,曹錦輝與女友韓佩穎因發生激烈爭吵及肢體衝突,乃電聯蔡政宜表示 其不克前往,蔡員遂返回高雄。8月22日第179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 高雄縣澄清湖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4局中,即遭擊 出9支安打及2次四壞球,失分7分,其中6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4比12落 敗;職是之故,98年上半季比賽,曹錦輝除第二次出賽5月2日比賽,投2.2局失9分 以外,於5月23日、7月18日分別係投1.2局及4.2局,在落後情形下,即在投手丘上 自稱大腿不適要求下場,最後兄弟象均輸球,而曹錦輝總是在隔日即表示傷勢無礙 ,下星期六(曹錦輝固定每星期六出賽,即投一休六)照常出賽。雖有可能曹錦輝 係以詐傷方式打假球詐賭(蔡政宜於賽前5月21日及7月16 日均與曹錦輝相約面見) ,且證人郭一峰於偵查中亦證稱曹錦輝之狀況起伏確實很大,有時賽前其狀況明明 沒那麼差,開賽後球卻投不進來,且常有「一局爆」之情形等語,然在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佐之情況下,尚難僅憑上開事證,遂遽予推論曹錦輝確實有配合打假球之情 事。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 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 時常接受蔡政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曹錦 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 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 有所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實際配合打假球, 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 曹錦輝一人之理,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林 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0/341-2569590.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14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