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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 合理但不適合中職 【特約作家Tzuyi】 2008年張家浩自請離開興農牛隊,結束了與牛隊九年的合約關係,但還是無法忘 情棒球,進而加入台中威達超舜隊,到今年La New熊隊的邀約而重返職棒,而熊 隊當時禮貌上則有知會牛隊。 不過看似美事一樁,中華職棒卻於5月31日制訂了所謂「張家浩條款」,明訂「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 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 原則上,這樣類似競業條款的規範並不算太過分,在日本職棒亦針對任意引退的 球員有類似之規範,因此中華職棒並非首例,但前提是日本職棒有完善的自由球 員制度,對於球員無論因合約到期、自由契約或任意引退等原因取得自由球員都 有完整的規範,所以這樣的規範適用於日本職棒。 然而,中華職棒對於自由球員制度的規範並不完善,當球員簽下第一份合約時, 就等於簽下賣身契,對於自己的未來幾乎沒有任何掌控的權力,雖然已制訂取得 自由球員的辦法,但取得不易且補償金並不低,對於欲吸收的球隊而言將是一項 負擔。 舉例而言,一位年薪120萬的球員欲轉隊,將有三方案可供吸收的球隊選擇, 第 一選擇為付出300萬補償金給原球隊;第二選擇為付出180萬補償金加上第一輪選 秀權,第三選擇為付出180萬補償金加上一位非保護球員。簡單的說, 這樣的自 由球員轉隊條件如同虛設。 現在新秀多為24歲時加入中職,取得自由球員資格需要在一軍待滿9年, 也就是 除非是遭解約,否則33歲才會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與其300萬換一個瀕臨退休的 球員,相信大部分球隊寧願將300萬給新秀當簽約金,另外, 當初徐余偉轉隊金 亦為300萬,但他年薪為144萬,且轉隊時才30歲。 因此,自由球員形同虛設的情況下,球員要離隊只能採用任意引退,但採用此方 法轉隊自然有損原球隊的權益,競業條款其中提到衡量原則包含「企業或僱主須 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不過前提是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 如顯失公平者,那競業條款就等同失效。 也就是說在「公平」的原則上,可以制訂競業條款,但在職業運動上,球員若不 能在相同產業做事,那就形同退休,因此只能要求補償或徵求同意,這部分理應 也沒有問題。 但回歸到原點,問題就在於中華職棒對於自由球員的規範是否公平?經由前文加 以描述,相信答案已經明確,日本職棒既然可以用,因此這樣的規範是合理的, 但恐怕不適合中華職棒。 http://mag.udn.com/mag/sports/storypage.jsp?f_ART_ID=251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96.238 xy9999:轉錄至看板 Baseball 06/01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