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註銷 體委會應展現魄力
2010-01-18 中國時報 【陳志祥/新聞分析】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九條清楚寫明:「受獎選手如有違規使用
禁藥或違背運動員精神有損國家形象者,可以依規定取消獎勵,已頒發者,予以註
銷、追回。」
依據上文所述,要追回職棒涉賭球員的國光獎章、獎金於法有據全無困難,可惜,
這條規定在國內體育界迄今從未使用過!
依照國光獎章「獎審會」的說明,該會只是初審機構,進行初步的資格審查,體委
會則是複審單位。也就是,國光獎章的頒給與註銷,只要主管機關體委會直接決定
即可。
國內職棒因球員涉入賭博案而臭名遠播,去年底,在賭案大爆發時,國外媒體也大
加報導,這難道不是「有損國家形象」?體委會本身有很好的制裁工具,可以結合
檢調偵查與司法工具,對於涉案球員進行最嚴厲的打擊,可惜體委會卻一直「求諸
於人」。
有的體委會官員甚至認為,「此時此刻討論追回國光獎章是『無風不起浪』的舉動
。」球員不愛惜羽毛、不珍惜自身的榮譽,體委會仍然護著他們,真是難以理解;
如果不想除惡務盡,體委會進行跨部會研擬打擊職棒賭博的動作,又何苦來哉!
諷刺的是,多年來,體委會通過國光體育獎章,發出大筆獎金,當了散財童子,然
而竟無一件追回獎勵的案件,放著罰則不用;莫非國內體壇一片昇平,其實並不然
,獎審會也坦承體育界有些不名譽的事件發生,卻沒有處理,說穿了,就是沒人願
意當壞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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