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光獎章? 棒協先自省吧
【陳正騰】
全國棒協祕書長林宗成日前對媒體表示,涉賭球員讓台灣棒球蒙塵,應該追回這些
人參加國際賽事獲獎所頒發的國光獎章和獎金。一時間,棒協似乎立刻從中職手上
搶回「最高道德標準」大旗,還揮舞得虎虎生風。不過,這樣聳動的發言,有法理
上的合理性嗎?大家倒是可以仔細想想。
首先,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9條: 「受獎選手如有違規使用
藥物或違背運動員精神有損國家形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違規使用藥物,經
賽會主辦單位檢驗屬實,並取消名次成績者,得依獎審會之決議,及本會之核定,
取消其獎章及獎助學金;已頒發者,予以註銷、收回。二、違背運動員精神有損國
家形象者,得依獎審會之決議,及本會之核定,取消其獎章及獎助學金;已頒發者
,予以註銷、收回。」這第一項第二款的文字的確有模糊空間,因為對「違背運動
員精神有損國家形象者」,可收回獎章獎金,但是,在評估收回的作業時間點上,
是否終生適用,則不無疑義。
也就是說,運動員被國家徵召、在國際上出賽,並取得好成績,已經「為國爭光」
了,他們依法拿到獎章、獎金,是理所當然的,兩者間的對價關係,也非常清楚。
若干年後,他們縱有道德瑕疵或有刑事犯罪,也無法抹煞他們「曾經」努力打拼、
為國爭光的事實;要強制收回獎金,棒協必須拿出更有力的法理依據,而不是隨口
說說、只求搏取新聞版面。
再者,跟國光體育獎章一樣具有高度榮譽性質的勳章、獎章,依據<勳章條例>第15
條、<獎章條例>第11條,其收回要件,都必須是「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才會要求
繳還,法律的界定是明確且嚴格的。而國光獎金的收回作業,居然可以如此隨便,
只憑獎審會和體委會幾個人的主觀認定,就可以全盤抹煞運動員過去的努力,這樣
鬆散的法律文字所可能營造的濫權空間,也未免大得太驚人了吧。
還有,<獎章條例>也明訂,受獎人即使被褫奪公權,其「服務獎章」也是不必收回
的(第11條)。立法原因很簡單,因為受獎人在退休之後,不管做了什麼惡事,都
不能抹煞其服務多年、有所貢獻的「事實」。從這個角度看,棒協提議收回涉黑球
員的獎章、獎金,更顯得加倍荒謬。除非,棒協能提出證明,這些涉黑球員當初得
獎的比賽,就「違背運動員精神」,那要收回獎金,就一點問題都沒有;不過,若
真如此,棒協可別忘了,要一併以「選人不當」自請處分,才能彰顯最高道德標準
。
最後,大家是否還記得,2008年5月有個小新聞,上文的道德專家、 棒協秘書長林
宗成因盜用他人「海外試合2002 TAIWAN」圖型搞商品,經當事人一再請求, 依然
不理不睬,最後被告上法院,因違反著作權法,判刑六個月定讞。依照最高道德標
準,或最低道德標準,犯法被判刑定讞的人,怎麼樣也不適合繼續待在棒協這麼高
道德的單位,所以,林秘書長應該知所進退吧。
老話一句,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
(陳正騰/紅蜻蜓‧邊邊角角棒球論壇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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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8.聯合新聞網.http://ppt.cc/rX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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