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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12/05/2010 - 20:03 —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美國時間12月2日,是美國大聯盟球隊決定是否與40人名單(reserve list)中的球員續 約的最後期限。薪資與表現是球隊選擇是否續約的2大因素,各隊往往選擇不與表現不 佳且具備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續約,這種現象並不意外。 Non-tender有各種翻法:不續約、不換約、不執行優先續約權,指的都是同一件事情 。所謂的tender contract,意思是正式對球員提出合約,non-tender意思就是不對球 員提出合約。除了保證支付的複數年合約之外,其他球員都是每年換約。大聯盟規則3 (h)(1)規定,每年12月2日之前,各隊必須正式向大聯盟40人名單中的球員提出合約, 如果球隊沒有提出合約或更新合約,那麼該球員就無條件自動成為自由球員。 大聯盟年資尚淺,還不具備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沒有意外的話通常都會獲得球隊提 出的明年合約。原因很簡單,這時候的球員薪水只能聽任球隊安排,都是接近大聯盟 規定的底薪,通常這時候還在40人名單的球員,球隊都會願意支付底薪讓他留下。只 有少數的情況,例如球團剛好在此時急需40人名單位置等,球隊才會選擇不提出合約。 至於大聯盟年資已經累積滿6年的球員,由於已經具備自由球員資格,所以若合約已到 期,早就在世界大賽結束後成為自由球員,此時也不在40人名單中。若是已經有約在 身的球員,球隊當然不需要思考是否換約。 剩下的,就是還不具備自由球員資格,但已經有資格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而這些球 員往往是球隊考慮是否換約的主要對象。 在大聯盟勞資協議當中,規定有最大減薪幅度條款,簡單的說,除非該球員先前贏得 薪資仲裁,且加薪50%以上,否則球隊對還握有合約控制權的球員提出的薪水,不得低 於去年全部薪資的80%或前年全部薪資的70%。也因此球隊在決定是否提出來年合約時 ,主要的考量在於一名具備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值不值得用至少原薪水80%的薪資留 下。 球隊沒有提合約的球員,當然就代表著提前獲得自由球員資格,但從另一方面想原球 隊認為不值得至少原薪水80%價碼的球員,通常其他球隊也抱持著同樣的看法,因此除 了少數的例外,例如去年的捕手John Buck之外,大部分都很難獲得較高額的合約。無 論是否與原球隊另簽合約,大部分球員都是簽小聯盟合約,只有少部分過去有實績或 未來有機會繳出成績的球員,還有可能獲得大聯盟合約。 無論如何,不提出明年合約從任何角度來看,都是正常的大聯盟商業操作程序,沒有 收到合約的球員,也沒有任何限制可與各隊簽約。當然,沒有獲得續約,當然代表某 種程度上有所不足,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未來的棒球路,打出自己的身價。 http://www.tsna.com.tw/?q=node/157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