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援引「解釋權」補救條文疏漏
〔記者徐正揚/台北報導〕針對取得旅外資格的球員,轉隊費將在元月1日後折半,中
華職棒大聯盟昨天說明,強調相關條文只限國內轉隊,並未涵蓋旅外的範疇,並援引
「解釋權」重申轉隊費不會折半。
聯盟在聲明中指出,元月1日過後轉隊費減半的規定,純粹是因應國內一般自由球員身
分取得(年資滿9年)後的移籍而訂定,至於年資只滿6年且「以球團同意為前提」,
而旅外的球員,不能算是正式自由球員,不適用該項規定。
問題是,在聯盟規章第26章「自由球員辦法」第6條中,滿9年自動取得資格、滿6年獲
球團同意,身分都是「自由球員」,自動適用該章所有條文,亦即這些「自由球員」
若在隔年1月1日之後締結合約,轉隊費可以折半。聯盟不否認,當初制定此辦法時,
並未考量旅外的狀況,致使條文有明顯疏漏之處。
換句話說,第23條條文,只針對國內一般年資滿9年的自由球員而定,滿6年且需球團
同意的自由球員並非「真自由」。
強調行使旅外與國內轉隊狀況不同
聯盟昨在第一時間向4球團解釋,目前確定處理方式是,先援引「解釋權」,強調行使
旅外與國內轉隊是不同狀況,再盡快召開領隊會議,提案修訂相關辦法,把行使旅外
、國內轉隊這2個狀況分開,完備實行細則。
「自由球員辦法」是於去年12月23日的常務理事會上通過,今年8月19日再經領隊會議
通過實行細則,堪稱中職20年來的一大進步,會出現「元月1日過後轉隊費減半」這條
奇怪的規定,其實是各隊折衷後的產物。
各球團在季後處理球員薪資,很少在12月31日搞定,利用春訓談薪漸成常態,鑒於滿9
年的自由球員即將出現,為避免各隊拖過12月31日才展開交涉,致使原屬球隊拿不到
轉隊費,才另訂「元月1日過後轉隊費減半」保障原屬球隊仍有收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7/today-sp5.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