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7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績優運動員就業有出路了!行政院昨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鼓勵像
捷安特等運動事業聘僱「績優」運動選手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企業給
付薪資的30%,由政府補助。
至於績優條件將以奧運、亞運及國際賽事得獎的選手為前提,每人補助以5年為限。此
外,企業對培育運動團體享受的租稅減免,擴大至個人,財政部依所得稅法36條第1項
規定,將以行政函釋方式,在營所稅項目中增列1項,凡企業培養優秀體育選手,例如
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或網球選手盧彥勳等人,都准許將其培育經費列支企業費用,可
抵繳營所稅,100%不受金額限制。
為鼓勵企業聘用優秀選手,政院同意體委會提出的草案,企業聘用績優選手的薪資,
政府可補助30%,每人補助最長以5年為限。例如企業聘用盧彥勳級選手每個月10萬元
,企業可向政府申請3萬元,而捷安特就可聘僱自由車選手得獎的選手。
至於運動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的定義、範圍、認定標準、補助程序 、額度、方式、限
制、撤銷等,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該條例草案,從產業供給面及消費面都會給予輔導及獎勵措施,包括民眾參與或觀賞
運動消費支出予補助、推動全民參與或觀賞體育活動、興建整建或營運運動設施及場
館,舉辦全國性、國際性運動賽事或活動、培訓運動專才等。
另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門票也可免徵營業稅,4年約影響稅收8,000
多萬元。而公司投資在運動研究發展的支出金額,可依產創條例,可給予營所稅的投
資抵減優惠。企業興建運動場館,也可享促參條例享有營所稅等相關稅捐優惠。
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0,5250,11051203x1220101217003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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