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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7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績優運動員就業有出路了!行政院昨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鼓勵像 捷安特等運動事業聘僱「績優」運動選手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企業給 付薪資的30%,由政府補助。   至於績優條件將以奧運、亞運及國際賽事得獎的選手為前提,每人補助以5年為限。此 外,企業對培育運動團體享受的租稅減免,擴大至個人,財政部依所得稅法36條第1項 規定,將以行政函釋方式,在營所稅項目中增列1項,凡企業培養優秀體育選手,例如 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或網球選手盧彥勳等人,都准許將其培育經費列支企業費用,可 抵繳營所稅,100%不受金額限制。   為鼓勵企業聘用優秀選手,政院同意體委會提出的草案,企業聘用績優選手的薪資, 政府可補助30%,每人補助最長以5年為限。例如企業聘用盧彥勳級選手每個月10萬元 ,企業可向政府申請3萬元,而捷安特就可聘僱自由車選手得獎的選手。   至於運動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的定義、範圍、認定標準、補助程序 、額度、方式、限 制、撤銷等,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該條例草案,從產業供給面及消費面都會給予輔導及獎勵措施,包括民眾參與或觀賞 運動消費支出予補助、推動全民參與或觀賞體育活動、興建整建或營運運動設施及場 館,舉辦全國性、國際性運動賽事或活動、培訓運動專才等。   另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門票也可免徵營業稅,4年約影響稅收8,000 多萬元。而公司投資在運動研究發展的支出金額,可依產創條例,可給予營所稅的投 資抵減優惠。企業興建運動場館,也可享促參條例享有營所稅等相關稅捐優惠。 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0,5250,11051203x122010121700330,00.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