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7 中國時報 【仇佩芬、李弘斌、黃邱倫/台北報導】
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行政院會昨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未來企
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相關運動推廣或服務工作,薪資的3成由政府補助,以5年為
限。另外,企業舉辦體育賽事的門票收入,將免徵營業所得稅。初步估算,職棒門票
的稅收1年約減少2千萬。
另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培植或捐助運動團體,可列為企業當年度費用開支。體委會
主委戴遐齡表示,經過與財政部溝通,未來此規定將擴大適用到個人;企業無論是贊
助運動團體或個別選手,都准許企業列支。意即未來企業若贊助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
、網球選手盧彥勳等,都可列為企業開支,且無金額限制。
草案又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或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門票,將提供補助;
對於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也可提供獎勵。
草案亦明訂,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的關鍵技術,及發展自有品牌者,可
以提供補助。且為促進運動產業創親,企業投資在運動研究發展的支持,得依稅法減
免稅捐。
戴遐齡表示,台灣運動產業產值僅佔GDP的0.4%,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口0.5%;未來
將加強運動產業,為選手增加就業機會。
戴遐齡又說,此法將擴大績優運動員的就業管道,希望下個會期就能排入討論,儘速
通過。
至於績優選手認定範圍如何?戴遐齡指出,母法的精神是替績優運動選手找就業市場
,而績優選手如何認定,訂定子法時將再邀請專家學者討論。
競技處目前認定的特優和優秀運動員共177人。戴遐齡指出,以廣州亞運為例,金牌選
手當然在範圍內。而她也希望未來訂定子法時,能把聽奧、世運或亞帕運奪金選手列
入,「在經費許可下,獲得保障的選手愈多愈好。」戴遐齡說。
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0,5250,11051203x11201012170038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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