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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明定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 從事有助運動推展等事項,由政府補助該選手30%的薪資,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 限,如亞運金牌選手即可納入績優選手的適用範圍。 另為鼓勵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運動事業,草案規定,公司投資於運動研究發展之支出 ,得依法減免稅捐,體育團體辦理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體委會主 委戴遐齡指出,以職棒門票收入為例,政府一年的稅損約2000萬元。 戴遐齡表示,依現行法規,企業培養運動團體的經費,可列為企業當年度的費用開支 ,獲得稅額減免優惠,經與財政部溝通後,適用範圍將擴大到個人,未來企業只要培 養優秀體育選手,例如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網球選手盧彥勳等人,企業培養選手的 經費均可列為企業費用開支,不受金額限制,享有稅捐減免。 為開拓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市場,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 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30%限度內,得專 案編列經費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不過,上述運動事業及績優運動選手的對象、範圍、認定標準及補助程序、額度等事 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戴遐齡說,這次亞運18位金牌選手就可納入適用對象, 若企業以月薪10萬元聘用符合績優條件的選手,政府最多每月可補助其薪資3萬元,但 以5年為限。 草案另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學校及弱勢團體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17/today-sp9.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