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12月28日 蘋果日報 中職條款 【王毓健╱綜合報導】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打假球提高刑度,最多可罰7年徒
刑、3000萬元罰金,若結夥3人以上打假球,更可加重到10年徒刑、5000萬元罰金。職
棒聯盟、中職球團都表贊同,發行運彩的台灣運彩科技公司則低調表示,政府立法不
便過問,會持續善盡發行機構責任。
中職4球團中,去年遭假球案重創的兄弟象力挺修法,領隊楊愛華說:「這是我們一直
希望看到的,檢調要勿枉勿縱。」La new熊領隊蘇敬軒說:「我們認為OK啊,多預防
是件好事情。」
球團聯盟樂觀其成
職棒聯盟認同修法,更強調落實執行。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說:「打假球的人要受到應
有的懲罰,法律也必須完全落實,才能對選手有懲戒作用,希望明年開打前三讀通過
。」運彩科技公司只透過公關公司簡短聲明:「身為發行機構,運彩科技會持續扮演
好發行機構的角色,善盡發行的責任與義務。」
運彩發行條例這次修正第21和29條,昨通過第21條第1、2項。原本「以強暴、脅迫、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之公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法之後則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打假球罰更重
此外,結夥打假球也罰更重,「結夥3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內目前只有中華職棒是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彩發行條例修正的法條也被視為「中
職條款」。中華職棒自1990年開打至今,已多次遭假球案打擊,時報鷹、中信鯨、米
迪亞暴龍等隊也因此解散。
球界看重罰
本應如此舉雙手贊成
加重刑責,很好,本來就應該如此,站在球團的立場,我們舉雙手贊成,不僅希望能
達到嚇阻的作用,這也讓法官未來在做判決時更有依據,希望放水、打假球的球員和
脅迫的人都受到重罰。
全力以赴勿心存僥倖
全力以赴是球員的天職,打球本來就應該公平,如果用欺騙手段來妨礙比賽公平性,
是我們最不樂意見到的,這個修正案如通過,對打假球的人處重刑,不但對心存僥倖
的人有阻嚇作用,對部分法律觀念較淺薄的球員也有警惕效果,讓大家能更加深了解
,這是做不得的事。
支持修法執法更重要
絕對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打假球本來就應該要重罰。之前幾次類似事件,法界的處
理讓人看不懂,判決無罪的球員從此在球界消失,真正涉案的組頭、放水的球員,竟
被緩起訴,變成無辜的有罪,做壞事的反倒沒事,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性。除了修法,
執法也是很重要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69195/IssueID/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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