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騰】
美國職棒道奇隊即將來台進行三場表演賽,對手是中華職棒聯軍。不過,球員工
會日前發新聞稿表示,「希望球團付出場費給中職球員,以示尊重」云云。而拿到主
辦單位共800萬經費的聯盟和球團則回應道:「未來可以討論」,看來這次是不會給錢
的。究竟,這樣的表演賽,球團該不該付出場費給球員?
站在情理的角度,球團要求球員在非正規比賽中出場,付費是理所當然的。不過
,既然牽扯到錢和權利義務的問題,還是必須回到法的層面,審視球員/球團的契約
規範,才能作判斷。
依據<中華職業棒球聯盟選手契約書>第2條:「選手應…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暨
依球團及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安排參加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
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第16條:「除經球團同意或依球團之安排外,亦不得參加球
團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團體之任何棒球比賽或其他任何體育競賽。」這兩條文提到幾個
重點:1.在契約有效期間內,選手並沒有自行參加活動的自由權;2.選手必須接受球
團的安排參與活動,選手沒有拒絕權;3.球團除了給球員服務報酬外,無需另外支付
其它費用。
所以說,站在契約的角度,球團是可以不付費給球員的;而且,也無須過問球員
的出場意願。如果球員堅拒出場比賽,球團甚至可以提前終止契約,並要求簽約金加
二倍的賠償(第21條)。
球團透過契約展現獨大心態,球員權益的法律保障,其實是很低的。在此敵強我
弱的不對稱格局中,工會以求情性質的新聞稿來期望球團尊重球員,也是情有所原,
但若期望球團就此良心發現,則過於樂觀。
長期來看,還是要回歸爭取球員權益的主軸線,跟球團展開對話、談判,才會慢
慢累積出實質的進展。否則,在契約條文不變的情況下,即使今後再有其他表演賽,
球員一樣一毛都拿不到。
透過這次比賽,各方對大聯盟球員的高規格禮遇,更凸顯了中職球員的「次等」
地位。勞工權益不會從天而降,更不能靠資方的施捨。對球員工會而言,除了求情外
,還是要將焦點拉回「修改契約」這一著力點,來變更球團和球員的權利義務關係,
並透過白紙黑字來保障球員權益。然後,仿效職棒的先進國家,一一追求球員的肖像
權、自主商業活動權、對非正規賽的同意權等專屬權益。
變更中職既有的制式契約條文,需要突破口。或許,由工會匯集意見、提出勞方
版的「球員契約」,此其時矣。只要某些明星球員能個案式地取得勞動權益上的保障
,對其它球員也會是一大進展。比起求情,將中職制式契約逐漸特殊化、客製化,是
個更值得努力的方向。
(陳正騰/紅蜻蜓‧邊邊角角棒球論壇成員)
http://mag.udn.com/mag/sports/storypage.jsp?f_ART_ID=23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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