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述妨礙守備
曾文誠
2003-05-11 14:23
五月六日鯨牛四連戰首場比賽發生張泰山妨礙守備的判例,引發球迷間廣泛的討論,
也有球迷在本站專家QA上針對此事問我意見,我也將個人的看法簡單的回答(
http://sports.yam.com/qa/show.php?Expert=1&Tbl=QA&NO=3984&BNO=1),不過由於
棒球場上妨礙守備及妨礙跑壘都是最難於認定的部份,加上當時的狀況也較複雜,我
想有必要再加以詳細說明。
先談裁判引用的規則部份,規則7.08總共有A至K十一條文,跑者在比賽觸犯了其中任
一條文都將被判出局。而當中的(B)項則明文規定:「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
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行動時(被判出局)」。所以當時張泰山被判出局就是引用此一
規則。現在有必須向各位棒球迷詳加解釋的部份在於張泰山被判妨礙守備的動機問題
,這也是我在QA上因篇幅關係無法多說明的部份。
當裁判認定張泰山有妨礙守備動作而引用7.08(B)項規則時,不論他是否故意都判張
泰山出局,接著下來的差別在於如果裁判認為張泰山的妨礙鄭昌明守備是故意的話,
那麼不但張泰山出局,連同打者也要判出局,而以當時只判張泰山出局,三壘跑者鄭
兆行退回原壘,而擊球跑壘員也上一壘,連同原先一壘上的黃忠義也推進到二壘可以
看出,當時裁判只認定張泰山只是單純妨礙而非故意行為。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既然不是故意行為何來妨礙之有?我想這也是我一直認為有必
須再詳述的部份,在7.08(B)條文的附註中強調:「跑者如在合法路線內跑壘,但
如構成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且經裁判認定者,跑者應判出局。」所以以該條文來
看,即便張泰山自認是在合法的跑線上跑壘,但如仍有造成守備妨礙時還是要判出局
。當然這樣看起來對攻方好像是比較不利,且似乎是屬於裁判主觀認定,所以當時判
定張泰山出局的許榮龍裁判為他的判決提出說明,從他的說明也許我們能對本規則有
進一步的了解,他說:「此條文的規則精神是守備優先,所以跑壘員有避開守備員的
必要,如果沒有避開就是妨礙,更何況當時我看到張泰山在跑壘過程中已經碰觸到鄭
昌明了。」
最後再補充說明,跑者妨礙當時即為比賽停止球,由於張泰山被判妨礙在先,是比賽
停止球,所以即便是後來黃忠義動作有明顯妨礙林岳亮守備的動作也都不算。
但如果當時滿壘張泰山沒有被判妨礙,而是黃忠義被判妨礙的話,不但黃忠義要判出
局,而且由於他的動作很可能被判是故意妨礙,所以連同打者也要判出局,也就是那
一局會因此而結束,最後那場比賽誰輸誰贏還很難說。
http://sports.yam.com/show.php?id=000000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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