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麗華/台北─美國佛州電話採訪】
最近台灣球迷收看ESPN的大聯盟賽事轉播,都會聽到一句廣告詞「XX(廠商名稱)
為王建民加油」,王建民經紀人張嘉元表示:「電視台與廠商事先未知會球員,已構
成侵權。」
目前王建民的經紀公司已在美國著手確認侵權的事實,最近將會找上ESPN要求說明
。ESPN台灣行銷及事業發展總監張淑媛表示,目前還未收到新加坡總公司方面的通知
。
這兩天張嘉元到佛州探視台灣選手郭泓志與胡金龍,針對電視台以「為王建民加油
」名義,與廠商結合,他說,這個作法並未事先告之球員及所屬經紀公司,經紀公司
向大聯盟及球員工會查證,認為已構成侵權。
張嘉元表示,電視台取得轉播權,可以為比賽製作宣傳影片,一旦牽涉到球員,即
使是加油廣告,也要有球員授權,不能以電視台片面的立場出售廣告,這樣容易造成
觀眾混淆,認為這位球員就是使用這家廠商的產品,也間接影響同性質廠商贊助意願
。
經紀公司已錄下ESPN上一場轉播王建民對紅雀比賽的畫面及相關廣告影片,送交大
聯盟及球員工會,結果發現在亞洲地區已有前例。張嘉元表示,去年南韓電視台將廠
商與大聯盟的某南韓球員結合,但未經球員同意,後來這位球員向大聯盟反映,經查
確是侵權,警告電視台不得再發生類似情況。
大聯盟球員的商業權利與義務分得很清楚,張嘉元舉洋基隊蘭迪強森去年為銀行代
言的例子。他說,代言合約簽的是拍一支電視廣告影片,後來強森投出「完全比賽」
,這家銀行想在「今日美國」包下全版慶賀廣告,因廣告合約並不包括這一項,銀行
又知會強森及經紀公司,獲得授權之後,才能以強森為名刊登廣告。
至於授權是否要索取經費,張嘉元表示得視情況而定,像為選手加油、慶賀的廣告
,雖是善意,但該做的程序必須做到,未告知的片面做法是不對的。
另外,媒體印製大聯盟球員海報,隨報附贈的作法,張嘉元表示:「嚴格來說,這
也涉及侵權,除非事先知會。」
【2005/06/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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