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1 中國時報
球團,別做得太絕!
張萑謙/北市(球迷)
檢方偵辦中華職棒簽賭案,最近正如火如荼的展開。聯盟領隊會議以「默契」決
定從嚴處理,只要球員被檢方裁定交保,即給予最嚴重的開除、永不錄用處分,但這
樣自認採取高道德標準的檢視,卻有可議之處。
基本上交保與否和犯罪嫌疑的高低是無關的。交保只能代表檢察官懷疑該人會逃
亡或串證的可能,但不代表比飭回的人更容易被定罪。而球團卻誤把「交保」或「飭
回」當做「犯罪嫌疑輕重」的判斷依據,以高道德標準把裁定交保的球員開除,過程
實在太過粗糙且非常不公平。
球員的自制固然重要,但球團跟聯盟難道沒有責任嗎?或許高層希望快刀斬亂麻
,甚至斬草除根,但在尚未查清真相時即開除,若錯殺清白的球員該怎麼辦?一出事
就用高道德標準開除,更不免讓人有球團害怕交保的球員拖累票房,欲撇清關係的感
覺。如果對裁定交保的球員先採禁賽停薪觀察,等到有明確證據認定他們有罪再來做
開除、永不錄用的處分,是否會較適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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