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 自由時報
記者黃忠榮
假扣押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保全贏得訴訟後,得以查封債務人名
下財產,避免訴訟過程中債務人脫產,訴訟前先聲請法院准許將訴訟標的先為扣押。
假扣押程序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扣押不同,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所扣押的債務人
財物,債權人可要求強制執行的法院交付扣押標的物或把扣押物拍賣、變現後交付
金錢。
假扣押所扣押到的金錢或其他可變易為金錢的財物,要等到案件訴訟程序終結,才能
決定處理方式,把扣押物交付強制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將扣押物還給債務人。
此外,假扣押的原因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所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者」情形存在,不能申請假扣押,債權人還須對債務人因假扣押受到損害提供
擔保,擔保金數額一般是假扣押金額3分之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3/today-sp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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