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弘斌整理)
●依照大聯盟規定,當球員被置入40人名單接受保護時,球團就要與該球員簽一份
大聯盟合約,此時球團對該球員即擁有所謂的選擇權(Option),可依戰力需求在這3年
內隨意升上大聯盟或下放小聯盟。
●當選擇權用完後,球團要再次將待在大聯盟未滿5年之球員下放小聯盟,必須執
行「指派任務」(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的動作,將該球員放入釋出名單(
waivers),72小時後沒有球隊有興趣,才能完成「通過讓渡」(cleared waiver)的程
序,雙方重簽小聯盟合約。
2009.04.20 中國時報 http://0rz.tw/imP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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