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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彩條例三讀過關 打假球 最重判5年 九成盈餘發展體育 〔記者許明禮、曾韋禎/台北報導〕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昨天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九十%運彩盈餘將可專款 專用於國內體育運動發展。另外,新法中對於以強暴、脅迫手段影響投注標的賽事 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 運動彩券去年五月二日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倉卒上路,受限於法令規定,盈餘 無法供作體育運動發展之用。未來運彩盈餘十%提供社福支出,其餘九十%供體育 運動發展之用,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對經費短缺的體育界將有「解渴」 效果。 體委會估年約20億 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表示,長久以來,體育界一直苦於經費不足,未來在運彩盈餘挹 注下,對國內運動發展將有莫大助益。體委會表示,至今年一月為止,運彩總銷售 額約為新台幣六十億元,若依此進度,樂觀預估體育界每年可動用的盈餘約為二十 億元。 有關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行政院原規劃僅能由銀行發行、銷售,但新法中規定應由 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不再限於金融機構。 不限金融機構發行 而為對抗地下賭盤高達九十五%的獎金支出比例,運彩獎金支出比率上限從現行七 十五%提高為七十八%。管銷費用比率上限則為銷售總額的十%至十二%。另外, 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新法也規範不得銷售彩券或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違反者將 處以罰鍰。 條例中也明定「迴避條款」,運彩發行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彩,納為投注標 的運動競技賽事舉辦人員及相關隊職員,也不能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彩。 賽事人員禁止簽注 國內職棒近年來多次發生球員遭黑道脅迫、利誘打放水球情事,運彩發行條例中也 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擁有球隊經營權 的法人團體及所屬相關人員,也應主動配合檢調機關調查上述行為,若隱匿或抗拒 經查證屬實,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建仔出賽帶動投注 北富銀副總楊瑞東表示,目前運彩每個月平均銷售額約十三、四億元,今年希望能 達到一百八十二億元營業目標。目前中華職棒每一場賽事投注金額約一百多萬元, 王建民每次出賽也可吸引一千兩百萬元投注金,單場最高甚至達到一千五百萬元之 譜。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重點 ────────────────────────────────── 銷售金額分配:獎金支出:78%。 管銷費用:10~12%。 ────────────────────────────────── 盈餘分配: 提供社福支出:10%。 發展體育運動:90%。 ────────────────────────────────── 不得投注之人:未成年人。 發行、受託機構員工。 賽事主辦單位人員、球團、球員。 ────────────────────────────────── 罰則: 以非法手段妨礙比賽公平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 以下罰金。 球團成員、球員隱匿或抗拒檢調調查者:1百萬~1千萬罰鍰。 不得投注而投注者:3萬~15萬罰鍰。 ────────────────────────────────── 自由時報 2009-6-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6/today-t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75.88 ※ 編輯: Seki 來自: 203.70.175.88 (06/06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