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條例施行後…王清峰:打假球可判刑五年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未來簽賭、打假球者,最
高可判五年徒刑、最高併科一千萬元罰金,運彩條例已獲立院三讀通過,但尚未施
行。
至於檢方正在偵辦的職棒簽賭案,可否適用運彩條例重罰被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
世銘表示:「無法適用」,因為運彩條例授權行政院頒布施行日期,未來施行後,
依罪刑法定主義,也不能溯及既往處罰。
對於部分人士指檢方對簽賭案養案,王清峰否認,她說,檢方辦案無法事先告知,
否則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3/today-fo5-2.htm
自由時報 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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