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組織犯罪 最重判十年
〔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昨天指出,檢察官如發現簽賭打假球集團化,一查獲相關證據
,首謀、指揮、操縱者,將依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規定,最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最
高得併科一億元罰金。
罰金最高可達一億元
至於參與者,最高可處五年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黃世銘說,檢方會持續積極
偵辦簽賭打假球案,惡性重大者,例如涉及組織犯罪條例,檢察官將依法從重量刑。
話雖如此,針對職棒簽賭,高等法院昨天剛好有個定讞判決,還是輕輕放下,這個案
子是四十一歲男子曾國基在北縣三峽鎮涉嫌以花店老闆身分為掩護,經營「冠天下運
動網」簽賭網站,供賭客簽賭台、美、日等職棒賽,最高簽注額可達二十萬元,並開
放會員制,高等法院昨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判決曾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
案定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fo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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