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就沒頭路 太超過
◎ 黃佳平
法律上,對於一個職棒球員是否簽賭,有著一套認定的程序。與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必須經過檢警蒐證、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才能認定某人是否犯罪。
然而,教育部竟用「涉嫌」簽賭,即要剝奪球員的工作權!
具體而言,所謂「涉嫌簽賭」所指的到底到什麼程度呢?是指警方移送、檢察官起
訴,抑或是法院定讞?事實上,在整套流程之中僅有法院定讞才能真正被稱為有罪
—也就是說,我們確定這個人真的做錯事了。檢警的工作是代表國家偵查並追訴犯
罪,而非裁判者的角色,真正的仲裁者是法官。若以檢警偵辦的嫌疑犯階段,即完
全剝奪了球員的工作權,不啻是球員兼裁判的行為。
涉賭球員與檢警雙方,有如在針對賭博一事進行攻防戰,而法官乃是這場比賽中的
裁判。在裁判做出判決之前,我們不知道誰對誰錯。若聯盟與教育部輕率地未經判
決即完全剝奪了球員在場上揮灑的權利,不僅非球迷之福,更違背運動精神。
(作者為世新大學研究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1/today-o9.htm
自由時報 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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