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小曹慢兩天 有違辦案法則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板橋地檢署偵辦中華職棒打假球案,26日對簽賭集團首腦「雨刷」蔡政宜
聲押禁見獲准,之後蔡與兄弟象投手曹錦輝會面的偵查內容即曝光;檢方
28日再約談曹錦輝,其實給曹 2天的準備時間,偵查手段違反一般辦案經
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被告或共犯應「分別」訊問,其立法目的,即是
在避免同案關係人進行串證或湮滅證據,通常經驗中,相關被告應同步偵
訊,才能藉偵訊比較出兩造供證的重大差異在何處。
換句話說,檢調掌握了多少與曹錦輝涉案的秘密,有多少辦案武器,在曹
錦輝到案前,已被曹摸出大概,曹錦輝於是可以從容就與「雨刷」如何互
動,作出對自身有利的答辯,致真相難以發覺。
今天傳出曹錦輝被指喝花酒、與組頭會面,訊息非常不利於曹錦輝的形象
,但反而有助於成就檢調約談,並將曹錦輝改列為被告合理性作為,不過
,檢調辦案目的應在打擊並「打中」犯罪,將偵查中有利偵查完成的事證
預先曝光,對辦案絕無益處。
就曹錦輝個人的行為而言,身為職棒選手與簽賭站組頭會面,第一次或許
可以解釋為「誤入叢林」,但接連幾次與同一名組頭會面,即啟人疑竇,
這應是曹錦輝務必要向檢調與球迷交代及說明清楚的事項之一。
假球案中,曹錦輝是指標型人物,是截至目前中華職棒第五度染黑的「最
大咖」疑犯,對於提升檢調辦案績效,確有其重要意義。辦職棒假球案必
須兼顧司法正義的實踐及維護體育運動的永續發展,約談明星級球員卻給
予「準備」的機會,辦案的檢調人員應避免落入外界辦真案,還是辦假案
的質疑。
【2009/10/2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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