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瑋》阻斷地下賭盤資金 讓假球絕跡
【章瑋】
「如果這次調查屬實的話,未來只能看少棒了,中職玩完了!」台灣的檢調單位在
2009年職棒放水案時對媒體說了這一句話,這句話不但深深的刺傷了球迷的心,更
是傷害到認真球員的心。既然身為正義之劍的檢調單位展現出極高的自信,在此希
望這次真的能把放水案查個水落石出,成為台灣體育史上最後一次的打假球事件。
拜這次的假球之賜,中華職棒聯盟目前的制度與球員的私生活都被各大新聞性節目
拿出來討論,職棒問題被新聞節目拿出來討論本來是好事,因為這代表著社會大眾
開始注意並關心國內體育生態,不過在眾多的新聞節目裡,幾乎沒有任何一個節目
對「簽賭」這個行為做出任何談論,反而一直在球員的私生活、球員過去的經歷和
比賽失誤的次數上打轉,進而模糊了整個事件的焦點,球員在這個事件裡所扮演的
角色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其實最原始的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雖然運動彩券合法化,今年也納入了中職,但地下簽賭站依然是賭客的最愛,因為
地下賭盤除了玩法比運動彩券多樣,而且賠率比運彩高,賭法又單純,對賭客來說
,與其都要賭,他們寧願去獲利較豐厚的地下賭盤,而不是合法的運動彩劵。
由於地下賭盤的獲利龐大,每次的金額動輒上億,甚至幾十億,再加上組頭被抓後
所受到的制裁並不嚴厲,因此地下賭盤猖獗的情況從沒改善過。如果組頭為打假球
案被抓,他犯上的是賭博罪,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者,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就算是使
用今年7月所頒布但未施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 組頭所面對的也不過
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而在投資報
酬率大、成本小而且風險也小的情況下,組頭必然會繼續的經營此道。就算檢警能
夠逐一掃蕩,但是風聲過後,還是春風吹又生。
雖然球員打假球不對,組頭經營地下賭盤犯法,他們仍願意鋌而走險都是為了一個
原因:「鉅額利潤」,而到底是誰給與他們這麼大的利益?所以就必須追溯這些打
假球的錢是從哪裡來的,如果能夠知道最原始的金錢來源,那麼就可以找到最有效
的防制方法。根據媒體的報導,球員所拿到的錢多半是由中間人也就是「白手套」
所給,而中間人是經由組頭所託付把錢交給球員,那麼組頭的錢是從哪來的呢?
先撇開架設賭博站的資金不談,組頭最重要的資金其實就要屬所有賭客的賭金,所
以如果能夠讓賭客不敢在地下賭盤下注,或許就能抑止非法賭博,進而讓放水的事
件不再發生。而在台灣,賭博罪乃屬輕罪,刑法只處罰賭客新台幣1000以下之罰金
。過去警方曾經在掃蕩非法賭博網站時,利用賭客清單將賭客約談到案,但是由於
懲罰過輕,許多賭客並不以為意,誇張的是在接受問話時還互相交換心得。當賭客
完全視法律無睹時,就算是有合法途徑可供簽賭,他們還是願意在賠率較高的地下
賭盤下注。
總而言之,如果每次發生假球案,都把球員的私生活和操守拿放大鏡來檢討,這對
球員們其實有失公平。假球、簽賭無非是為了重大的金錢利益,所以如果能夠有效
的截斷賭盤的資金,讓賭客不再去非法下注,這樣才能夠避免假球的再次出現。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 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章瑋/紅蜻蜓‧邊邊角角棒球論壇成員)
》 紅蜻蜓‧邊邊角角論壇:www.unhittables.com
※邊邊角角論壇為自由評論團體,其言論不代表聯合新聞網立場。
2009.10.29.聯合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sports/storypage.jsp?f_ART_ID=21928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200.187
※ archited:轉錄至看板 Baseball 10/30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