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婁靖平/台北報導】2013.12.27 03:47 am
中職「仲裁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廣,薪資仲裁只是其中一項,而大聯盟則在勞資協議
中明訂薪資仲裁制度,資格限定及權利、義務都非常清楚。
美國職棒大聯盟勞資基本協議規定,球員取得3年大聯盟年資後,便有提出薪資仲裁的
資格。
此外,年資兩年以上、未滿3年的球員,如在第3年有86天以上的資歷,並在所有同資
格球員中的年資排名前17%,也具備薪資仲裁資格。
王建民曾在2008年以「超級二年級生」的條件提出仲裁,洋基隊開出價碼400萬美元,
建仔的理想年薪則是460萬美元,最後仲裁結果是球團獲勝。
球員或球團提出薪資仲裁後,勞資雙方仍可進行協商,若未達成共識,才會舉行聽證
會,最後的仲裁結果,將是球團或球員開出的價碼,藉此制約雙方不會提出離譜數字
。
http://udn.com/NEWS/SPORTS/SPO1/8387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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