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本報記者婁靖平】 2013.10.19 03:30 am
中職聯盟雖然有「球隊有意轉賣必須一年前告知」的內規,但其中有「文字陷阱」,
兄弟象隊就算現在決定脫手,也不違反規定。
去年興農牛隊在球季後決定轉賣,儘管後來如願找到義大接手,但是讓聯盟有所警惕
,十二月十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遊戲規則」。
這次常務理事會議,除牛隊由領隊楊仁佑代表,另三隊老闆都親自出席,決定「以後
若球隊有意轉賣,必須在一年前告知聯盟」的規定。
這個條款看似正常,但其中很有玄機。
關鍵在於「有意轉賣」和「一年前」,目前外界解讀成,如果兄弟象要轉賣,應該要
在一年前提出。
但其實還有另一種解釋方式,「有意」只是有這個意圖,而且「一年」的彈性空間很
大。
所以只要象隊在決定脫手之前告知聯盟,有意轉賣球隊,就算今天立刻找到買主,也
屬於一年前告知的範疇,不算違規。
http://udn.com/NEWS/SPORTS/SPO5/82336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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