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7日20:27
【綜合報導】關於獅象戰2局下,獅隊三壘手陳鏞基與象隊跑者張志豪相撞撞況中華職
棒聯盟裁判組立刻依據棒球規則7.06解釋當時妨礙跑壘之判決,表示相撞當下三壘審
邱景彥已宣告為妨礙跑壘;同時依據規則補述4.09(B)「野手處理擊出球,漏接後與跑
壘員碰觸之認定」,確認當時跑者張志豪與三壘手陳鏞基相撞,並非妨礙守備,應為
妨礙跑壘。
棒球規則
7.06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
A.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來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
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
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
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
規則補述4.09〔野手處理擊出球,漏接後與跑壘員碰觸之認定〕
(B)內野手落球後,野手繼續但需移位,才可及之情況下(意指該球落於處理野手較遠
之處),跑壘員碰觸守備野手,時則不判定妨礙守備,反之可判定妨礙跑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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