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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很多人都會把中職的球員定位成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   這點其實有點疑問.   我們的勞基法在職棒開打前就已經訂立,   可惜的是,當初在定這個法律的人員可能沒有規劃到未來的發展趨勢,   所以就把這個法律定的很死,說的清楚一點,   就是能適用這項法律的人僅限於"勞工",   就是以前刻版印象中的"勞工",在工廠工作的人,作水電弱電的人員等等.   然而,現在"勞工"這個概念,已經泛指到更大的方面,   一個非常籠統的定義是:上面有個會發薪水的老闆.   從事如此工作的人員,幾乎都可以是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   所以,不管你是竹科的工程師,還是台朔的高階主管,都可以算是"勞工",   如果光只有這種轉變,現在的勞動基準法依然是可以承受的,不會有太大問題,   出包的時候可以用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來彌補.   可是,像是職棒球員或演員,在勞基法的定位上就很尷尬,   職棒球員依現在勞動基準法的標準,能否適用勞基法?   依勞基法第二條的規定觀之是可以的,   但是是否合乎同法第三條的規定?這就有點問題,   因為職棒球員只有可能成立第八款的規定,   但"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有沒有包括職棒球員?這我不知道,   所以在這一篇中先假設有包括進去,下一篇再講沒包括的情形.   如果職棒球員算是包含在其中,   接著的問題是,要如何適用剩下有關勞方的條文?這可能有些難度,   眾所皆知,職棒球員所訂的契約是一種很不同的契約,   它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裡的任何一種契約,   你要說他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答案是兩者都不是,   看看他國的情形,在美日韓等有職棒的國家, 對此有很完善的規定(他們有娛樂業這種劃分),而且契約有年限,   這我想大家都知道,在這裡就不多說.   然而我從沒聽說過中職的契約有年限這檔事,所以應該是沒有年限吧.   這樣表面上對球員是很不利的......但是實際上對球員真的不利嗎?   大部分的確是不利,但看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有個賤招可以用,   且如果真的能用,那我想球團方面可能真的會很慘了.   由於手邊的資料不足,再加上我剛接觸此議題不久,不是太熟悉,   先寫一篇大概的說法,等我資料補齊後再把這篇改的漂亮一點吧. --   如果這篇跟本版主題無關,那麼就先說聲抱歉了......   因為我想寫工會的問題,不先寫這個是不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176
hsuans:如果這個不符合本版主題的話也沒有合的了 推 218.167.33.186 03/08
Anoli:忘了說有錯的地方一定要用推文提醒我.... 推 140.123.10.176 03/08
Anoli:我不希望自己的文章錯誤連篇 推 140.123.10.176 03/08
sendana:職業棒球選手目前不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內 推218.174.132.239 03/08
sendana:所以……就期待你的下一篇了@@ 推218.174.132.239 03/08
※ 編輯: Anoli 來自: 140.123.10.11 (03/10 15:05) > -------------------------------------------------------------------------- < 作者: Anoli (不香甜可口的酪梨) 看板: BaseballSYS 標題: 關於中職球員契約的一點看法 2 時間: Wed Mar 10 15:05:04 2004   既然已經確定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中,   那現在就寫下一篇吧,   職業球員不包括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中,   那在此時就應該以有關於民法有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了.   但是,民法在這方面規定的項目只是大概的原則而已,   細部的事項,在民法本身並沒有做詳細的規範.   下面的網址就是相關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482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在法律並沒有規範到的情形之下,   首先,應該先去觀看其他的法律是否有和此事相關的條文或判例,   如果有就加以類推適用,   如果沒有相關法條可以類推適用,那麼在此時才適用習慣,接著是法理.   先解釋一下何謂類推適用,所謂的類推適用和直接適用完全不同.   舉個例,A法和B法內部部分條文具有相關性,而且兩法的位階平等,   假設X事項是在A法律的規範範圍內,   那麼在從事X事項時就應先適用A法,這就是直接適用,   再假設Y事項並不在A法的規範範圍內,而是在B法的規範範圍內,   此時應適用B法而非A法,但是B法本身卻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解決問題,   而A法正好有相關規定可以補足,所以就取A法的一部分來補B法之不足,   這就是類推適用.   所以,民法沒有規範到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應該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法律規範,以解決此問題.   依此而下一個小結論,   在處理職棒球員的契約時,可以使用部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   有錯的地方請用推文提醒我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0.11 ※ 編輯: Anoli 來自: 140.123.10.11 (03/10 15:08)
LUDWIN:連玩棒球都難逃法網,我要哭了>"< 推 61.62.244.236 03/10
Anoli:啊?什麼 推 140.123.10.11 03/10
foudre:老闆:乖乖待在我的鐵籠裡就不用煩惱法網啦 推 24.126.124.157 03/10
LUDWIN:讀書讀法律,連休息一下上個B都是法律Q_Q 推 61.64.109.141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