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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在前頭) 前面有提過,這一系列是取材自 Lacie L. Kaiser, REVISITING THE IMPACT OF THE CURT FLOOD ACT OF 1998 ON THE BARGAIN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PLAYERS AND MANAGEMENT IN MAJOR LEAGUE BASEBALL, 1 DePaul J. Sports L. & Contemp. Probs. 230 (Fall, 2004). 嚴格而言,只代表原作者的觀點而已喔。 啥,看官想問幹啥po文?只是想藉此逼自己唸點書啦。哈哈。(要是我說這是黑特 文,有人會信嗎?) (回到正題,續前po...) 前後經過78年,國會總算制定科特洪水法 (Curt Flood Act of 1998),今後職棒球 團與球員間的勞資爭議,反拖拉斯法總算有可能管得到。國會在立法理由裡頭提到,大 聯盟球團如果跟該層級的球員間發生勞資爭議,應該要跟其他所有涉及州際商業經營的 職業運動一樣,反托拉斯法在此也有介入的餘地。 也就是援引反托拉斯法的規定訴請法院救濟,藉此爭執球團的行為或措施合法與否, 總算成為職棒球員與球團折衝過程中的選項之一啦。 但是,但是,.... 基於司法實務表示的見解,導致反托拉斯法管不到的例外情形,不光只1922聯邦球會 案一種啊。(囧) 這樣說好了: 反托拉斯法 原則 1. 雪慢法第一條 共謀、勾串、結合, blah blah blah 2. 雪慢法第二條 獨占、意圖獨占, blah blah blah 3. ...... ....... 例外 -- 就是管不到的情形啦 1. 成文 -- 其他法律規定特予排除 2. 不成文 -- 司法實務見解另行創設 (例如) 1. 職棒 (1922 聯邦球會案) 2. CBA (Collective Bargaing Agreement) 暫時稱之為「團體協約」吧 是勞資(例如球團跟球員)進行團體協商的成果 3. ..... ............. 問題來了。闖過一關,還有一關。科特洪水法把職棒拉回來反托拉斯法規範的對象 裡頭,但卻沒有處理CBA的問題。所以,如果肯認CBA在一定條件下也不歸反托拉斯法 管,哇,那球團單方加諸在球員身上的各種限制,最終就有可能遁入CBA裡頭去,藉此 迴避掉反托拉斯法的問題。結果科特洪水法的作用將會因而慘遭架空。(噗) 更糟的是,綜合司法實務在勞動法領域表示過的見解: 1. 即使是在CBA失效以後,勞方仍然不能對相關爭議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 2. 即使勞資協商已經陷入僵局(沒辦法生出CBA),勞方同樣不能對相關爭議提起 反托拉斯訴訟 3. 如果勞資協商陷入僵局,勞方可以單方就CBA所涉事項作出決定;只要該等事項 在先前的協商過程中曾經有過相當程度的論辯,即可。 瞭了嗎?所以,有可能凹到「CBA不歸反托拉斯法」的結論啊...只要球團方面的律師 在實際案例中有辦法說服法院的話。瞬間,「球員得以援引反托拉斯法訴請司法救濟」 的選項變成形同虛設。 (該說CF法為德不卒嗎?囧。待續....) -- 本季正妹 -- Rina Matsuki http://homepage.mac.com/y_aoto/PhotoAlbum2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