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ussian (prussian)
看板Aviation
標題Re: [新聞] 小花空服勞資爭議
時間Tue May 10 22:05:42 2016
※ 引述《ttnakafzcm (燦's)》之銘言:
: 以下是舉例
: 07:30飛香港班機 華航規定起飛前2:20要報到
: AM0510到公司報到
: 但是工時跟加給計算卻是... 7:30左右才開始計算喔^.<
: 到香港 AM0900 靠橋後 工時跟加給計算都暫停拉
: AM1000 飛香港的班機又後推準備起飛拉 工時跟加給計算又開始拉
: AM1200 抵達台北 工時計算又暫停拉
: 回到公司推估PM0100好了
: 實際上是從早上0510開始到PM0100 累計時間 七小時五十分
: 但是依照公司算法卻是 只有三小時工時喔^.<
: 被吃掉近五小時工時 沒加給是一回事
: 但是依照民航法規定公司可以抓你飛晚上十點的紅眼航班喔^.<
: 但是又要晚上十點的前2:20報到 所以PM0740要報到喔^^
: 中間實際休息我看根本休息不到六小時嘛........
: 這跟通勤根本無關好嗎 是公司因素才要通勤卻不算錢
: 不算錢就算了 不算工時的話 符合勞基法喔^.<
: 但是實際上工時早就遠遠超過拉
: 說真的 我不願意我搭飛機時機上組員休息時間是不足的
: 被吃掉的工時會影響派遣 這樣難道是對的嗎?
: 扯什麼公平不公平 根本模糊焦點
: 只能說還好華航有工會 還有一點反制的力量
聲明: 以下為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試圖整理一下作業管理規則的時間定義: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第 41-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航空器飛航安全之責,並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
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所以作業管理規則的目的是安全,不是勞工權益。
限時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不要摔飛機,不是為了防過勞或被吃錢。
也所以規則中的限制用語都是「連續」三十日,「連續」七日內,
「連續」二十四小時等等。「連續」指的是任何時刻起算都需要滿足,
不是包月 reset 。
用這個來吵工時找錯人了。勞工權益請看勞動基準法。
好的,有了以上認知之後,為了飛航安全,
來看一下飛航管理規則如何定義時間:
v
| (以上 通勤時間)
基地報到 -+
+--+- 飛航執勤時間開始 執勤時間開始
| |
| (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
| |
| (報到後待命休息三小時以上者不計飛航執勤時間)
| |
|
人員移動 -+ |
| +- 調派時間開始
| |
| | (移動中)
人員到達 -+ |
| +- 調派時間結束
| |
| (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
| |
| (待命休息
三小時以上者不計飛航執勤時間)
| |
|
飛行器開始移動 -+ |
| +- 飛航時間開始
(關門後推) | |
| |
| |
| |
飛行器停止移動 -+ |
+-+- 飛航時間結束 飛航執勤時間結束
(開門送客) | | (飛航後整理 至少30分鐘執勤時間)
| | (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
| |
人員移動 -+ |
+- 調派時間開始
| |
| (移動中)
人員到達 -+ |
+- 調派時間結束
| | (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
| |
基地報退 -+
+--- 執勤時間結束
| (以下 通勤時間)
|
V
二十二、休息處所:指組員之居住處所或公司提供組員住用之旅館或宿舍。
颱風天報到後在休息室打茫不是休息。
休息處所要的是可以住,不是可以躺就好。
但是如果鑽漏洞不給報到, Hmm... 可能需要自行蒐證來個判例
壓縮報到後的時間,可以增加飛航時間和飛航執勤時間運用的空間。
報到需要指定報到的「基地」,這點不清楚是否有正式流程需要指定、公告,
和需要滿足的條件,或者是隨便公司講。
再來算錢。
報到後計不計勞基法的工時,感覺應該是照雙方契約約定,
什麼時間、狀態下作什麼事算是工作,
包括在非飛航時間下待命,算不算工作,以及工資算底薪或計時,如何計時等。
一般勞基法判例中對於正常工時外輪值、待命算不算工作,
法官看法分岐沒有統一見解,還是模糊地帶。
要是走上調解或裁判,得多蒐集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至於通勤,
調動五原則在去年 11月修正入法, 2015/12/16 公告實施,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如前篇朋友所提,並不是老闆要搬家省錢,勞工就要全部自己吞下去,
相反地,工作地點變更,成本應該由資方負擔,
否則應予以資遣並給付資遣費。
以華航的例子,
有差的應該是上述的勤務時間計算,對於派遣調動的飛安影響,
以及依照內部規則及勞動契約的薪資計算。
改變報到地點算不算影響到勞工權益,
恐怕也是得來個判例。在這之前工會可以作為主體和資方協調。
不管華航對於目前的員工如何應對,
可以想見為了持續節省成本,華航將來應該還是會自然或加速汰舊換新,
把桃園的人力需求改以配置在桃園為基地,洗掉契約條件較佳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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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462889145.A.826.html
推 Homeshadow: 其實問題在於,有松山出發和桃園出發兩種 05/10 22:31
→ Homeshadow: 但分兩個base根本很困難 05/10 22:31
所以我也看不懂,報到基地到底是隨便他講都算,
還是哪裡有定義了條件,或者法律規定只能選一個之類的
沒有講清楚的話,就得上法院或立法院把它定清楚了啊
要跟一個存心鑽漏洞的對方對抗真的滿累的
名義上搞成一個基地,事實上兩邊集合也就算了,
全集中桃園報到也是問題吧?
推 snatch: 你一開始就搞錯...只要你花1分鐘看上一篇,就可以省下打這 05/10 22:40
→ snatch: 篇廢文的時間.... 05/10 22:41
不好意思我可能沒有講清楚,原本只是想畫一下圖弄清楚管理規則的時間名詞定義
不小心廢話多了點 XDD
定義弄清楚之後也比較方便大家理解相關的規則限制
不過那些規則多到可能得再開一篇廢文來談 XDD
的確是名義執勤時間減少的話,派遣彈性增加,
實際上的休息時間就會被壓縮到
※ 編輯: prussian (122.116.22.52), 05/10/2016 22:58:06
推 TllDA: 多花1分鐘看上一篇 就會覺得又是一個沒把加給跟底薪切開的 05/11 00:38
→ TllDA: 工時跟飛行工時也沒分開 全部參在一起當撒尿牛丸 05/11 00:39
→ free4u28: 這一篇沒有抓到重點 05/11 00:59
→ ttnakafzcm: 或許我的理解是不夠 但休息時間的確是被壓縮..... 05/11 01:02
→ prussian: 工資的計算是公司內規,沒有完整的說明,外人很難弄清楚 05/11 08:39
→ prussian: 到底哪些地方被修改了、合不合理.。甚至每個人的簽約條 05/11 08:39
→ prussian: 件不一樣。所以就勞基法意義的工資、工時來說, 外人實 05/11 08:39
→ prussian: 在無法幫上太多忙。只能比較容易就飛航管理規則的「勤 05/11 08:39
→ prussian: 務時間」來討論飛安部份的影響。 05/11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