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stonfju (金凱瑞)
看板BigBanciao
標題Re: [震怒] 請大家抵制南雅夜市裡賣兔子的那家路邊攤
時間Fri May 23 04:28:11 2008
※ 引述《OPLUFFY (花兒花兒真美麗)》之銘言:
: 標題: [震怒] 請大家抵制南雅夜市裡賣兔子的那家路邊攤
: 時間: Fri May 23 01:31:5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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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剛剛開開心心的和閃光去南雅夜市吃東西
: 往後走準備去買好吃的騎士捲
: 結果又看到在賣兔子的那家路邊攤
: 瞄了一眼只能嘆口氣搖搖頭的走過去
: 那些兔子真的都很小隻比我的手還小
: 每一隻精神都很差狀況看起來都很不好
: 只有一點點的飼料沒有水喝
: 買完東西往回走又經過這攤
: 結果我竟然看到令我非常傻眼的畫面
: 在放兔子的腳架的地上
: 我竟然看到兩隻死掉的兔子躺在那裏
: 一開始我還以為是我看錯
: 再仔細的看了一下又問問閃光
: 閃光也說那是兔子沒錯
: 我整個人都激動起來了
: 老闆明明就坐在旁邊看報紙
: 一點都沒有要處理牠門遺體的樣子
: 本來要過去但閃光把我拉走了
: 因為老闆很兇他怕會出事
: 而且前陣子士林那件事閃光也知道
: 但因為我們也無能為力所以他不希望我去插手管
: 我承認我很懦弱
: 看到兔子這樣我沒有勇氣上前去做什麼
: 只能紅著眼眶離開
: 回到家看到我心愛的兔寶讓我真的很感慨
: 一樣都是兔子為什麼際遇會差那麼多
: 連一般寵物店的兔子的生活都比那家路邊攤好
: 希望大家看到這篇文章可以想辦法抵制那家路邊攤
:
: ~~~ ∵★ 珍惜、尊重、愛護、不遺棄 ★∴ ~~~
:
: ~ ∵★ 以 認 養 代 替 購 買 ∵ 以 結 紮 代 替 撲 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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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要尊重生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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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60.197.137
: 推 pcmew:推簽名檔! 05/23 01:49
: 推 arms12321:我剛剛也有經過還聽到隔壁店的老闆對寵物店說你家的垃圾 05/23 02:17
: → arms12321:會動 05/23 02:17
: → arms12321:看進去那家店裡面位子也很狹小整個就是很兩光的店 05/23 02:19
: 推 sdisgood:那家都不給兔子喝水!!!還告訴買的客人不要給兔子喝水就 05/23 02:19
: → sdisgood:不會長大了...廢話,沒水喝死掉當然長不大... 05/23 02:19
: 推 citizen:會不會是因為520之後 水費 也可能要漲的關係 05/23 02:29
: 推 miaj: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法令可以用來檢舉他?? 真的很惡劣耶 05/23 02:39
依照動物保護法來處理
主管機關是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第五課?) 02-29596353
可以書面、口頭或傳真方式預約陳訴事項(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且須填寫申請書(下載
http://0rz.tw/8649a)
大家可以在不同的日期對該名飼主拍照
證明他的確有販賣的事實 然後一起檢舉他
依照事實來看涉及的相關法令如下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
照片:
第一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
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
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
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第三十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
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四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九款、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
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
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推 QQminiai:好過份QQ.....就是有這種的老闆會這樣對待小動物QQ 05/23 02:40
: 推 pda2001:難怪我還看到標示拍照要收錢 應該是怕被舉證檢舉 05/23 02:43
: 推 mark0405:好惡劣喔... 05/23 02:50
: 推 lovealways:小雞小鴨小兔小狗小牛小豬小動物反正都是要被吃掉的 05/23 02:51
: 推 lovealways:不過小的定義是年齡還是體型? 05/23 02:56
動保法沒有區分體型跟年齡
: → Bambe:那小人吃嗎??? 05/23 02:58
: 推 lightwei:這樣算是虐待動物了吧!不能檢舉他嗎~ 05/23 03:28
可以檢舉 但是要舉證他有虐待的事實
從以上敘述似乎有點難以具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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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小學一二年級的時候~坐我旁邊的女生滿可愛的 但有時候真令人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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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惡的還是拿粉筆在桌子上劃線│我 │ │ │
│ │ 她 │ 的 │<=連在一起~下面還有
還把我的位子劃特別小! │的 │ │ │ 抽屜的那種木頭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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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6.247.36
※ 編輯: alstonfju 來自: 140.136.247.36 (05/23 04:30)
→ jimshih:其實我覺得可以報給蘋果或數字週刊,他們偷拍技術比較專業 05/23 09:42
→ wheat1130:告訴蘋果 老闆一氣之下干脆來煮三杯兔 05/23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