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sleep (逗貓棒)
看板BigBanciao
標題Re: [心情] 路人昏倒時急救措施
時間Thu Dec 2 18:09:28 2010
看到這篇我手癢想回一下...
在民眾版急救流程裡,不外乎叫叫ABC.. 如果你不敢施救~那你第一個叫就是求救..
現在119救護車通常都可以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所以你有在第一時間向119求救
反正119救護車叫他來,民眾和病人也不用付錢,It's free~~~
等到鄉民都把病患圍起來時119也差不多也到了..
但是我還是會建議對他做一下評估吧,只要沒呼吸就給他壓壓CPR,你不給他吹氣也行~
反正在2010 AHA已經規範出CPR流程已經變 叫叫CAB 已經不把評估呼吸當作第一動作
接下來就是法律問題面.
我知道我講再多,也會讓版友產生更多疑惑..
根據醫師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此項不罰,但是有前題,如果你是有做侵入性治療,包含著
給藥/插管/輸液/打針.. 這是需要專業訓練,我相信我拿胸管你也不敢插,也不會插...
所以各位不用擔心這問題
再根據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在這邊就有人會提出新聞有說過有一研究生在醫院實行急救並且救活人被告..
家屬告的就是醫師法,他非醫生但執行給藥跟插管動作<我在上面有說的>
我在之前再版上我也有簡單的說也沒說這麼清楚,也有版友說救人還要花時間跑法院
我認同這句話,但是我會希望版友為了他的生命,動一下手指打個電話給119..
這對他就是最好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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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83.186.221
推 simon0702:119是絕對要打的,但肢體上的碰觸這點就個人自我評估囉 12/02 18:26
推 justBLuE:最近叫叫ABC是不是改成CAB了? 12/02 18:34
→ Aesleep:CAB部份正在等衛生署公告 12/02 18:37
→ summertrees:給藥的話,如果像心臟病高血壓或氣喘發作,旁人給自己的 12/02 19:15
→ summertrees:心臟病高血壓或氣喘吸劑,這樣算不算給藥呢? @@a 12/02 19:15
→ summertrees:比如對方身邊正好沒帶藥而妳有帶這樣... 12/02 19:17
→ summertrees:還是不管,打完119就等救護車,有藥也不能給? 12/02 19:18
推 afdm1234:第一個叫不是叫路人醒來哦? 12/02 20:08
→ Aesleep:第一叫的確是叫病人.但我的前題是不敢施救者~ 12/02 20:10
→ Aesleep:summertrees.這就是給藥..因為能判斷是氣喘或換氣過度!? 12/02 20:10
→ Aesleep:且該如何判斷是心臟方面急病,因為你就已經診斷了 :D 12/02 20:11
※ 編輯: Aesleep 來自: 115.83.186.221 (12/02 20:14)
推 summertrees:呃,我的意思是當對方有告訴你是什麼病...比如他氣喘 12/02 22:40
→ summertrees:然後掙扎著說她氣喘發作,藥藥藥藥藥藥藥 這樣?XD 12/02 22:41
→ sazabijiang:我會拿出手機錄影, 證明是對方要我"幫助他" 12/02 23:51
→ mandy03190:那因為緊急避難問題 所以我給藥 這樣有構成阻卻違法嗎? 12/03 11:48
→ Aesleep:他可告你醫事法.研究員救人救活被告就是告這條的 12/03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