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inn: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 07/16 18:28
→ shainn: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 07/16 18:28
→ shainn:開發表之權利。 07/16 18:29
→ sixking:精采耶 COOL 07/16 18:29
→ shainn:這只是找來的資料啦,其實我對信件能不能公開,也帶有很大 07/16 18:31
→ shainn:的疑問。 07/16 18:31
推 clonbrian:科科~怎麼跟一個來亂的認真了XD 07/16 18:34
→ shainn:我記得收信人(當事人)好像可以把信件公開吧@@a 07/16 18:35
→ shainn:又加上原原po的文中,有發現寄信人有怒罵的嫌疑= =+ 07/16 18:36
→ shainn:所以好像完全是可以把這種站內信公開 07/16 18:36
推 easylove2:對呀,有些話應該是不能說的吧~他也說了 07/16 18:37
→ shainn:所以monfish並沒有自以為了不起囉? XD 07/16 18:39
→ azbycxdwevfu:要這樣以為我也沒辦法 只是正巧這兩天有遇到同樣事 07/16 18:45
→ azbycxdwevfu:件 順便去查了之前讀的東西而已 07/16 18:45
→ azbycxdwevfu:類似的案例法務板可以找 07/16 18:47
→ azbycxdwevfu:真有不平可以循站內申訴管道 公開信件…嗯...如果吃 07/16 18:50
→ azbycxdwevfu:飽撐著就盡量公開吧.. 07/16 18:50
→ k22941920:也只有收信人跟寄信 可以選擇公開阿...只有他們兩個有信 07/16 18:55
→ azbycxdwevfu:另外找了s大引用的那些話…下面還有其他說明不知您是 07/16 19:05
→ azbycxdwevfu:否有看到 XD 07/16 19:06
推 egg1225:XDDDD 原PO 你忽略了著作權法最重要的一個精神..... 07/16 19:14
→ azbycxdwevfu:啥咪0.0?重製? 07/16 19:16
推 egg1225: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 著作名詞之定義=文學、科學、藝術或 07/16 19:18
→ egg1225: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私人信件實在是看不出有啥上述條件 07/16 19:19
→ durian0816:就說信件是隱私 不是著作權 吼 07/16 19:23
推 egg1225:哈哈~~~樓上不要氣...我只是單就著作權法的精神跟原PO討論 07/16 19:25
→ zerster:公開信件並沒有違法,但違反PTT的站規,一樣可以申訴 07/16 19:29
→ azbycxdwevfu:= =|||以第二章看著作的定義很廣吧 Orz 07/16 19:29
→ azbycxdwevfu:另外 兩人的通信非不相干第三人跟隱私有關係嗎@@? 07/16 19:30
→ azbycxdwevfu:討論別激動 www 我承認我是半瓶水 因為昨天別板事件 07/16 19:32
→ azbycxdwevfu:才去查的 ||| 有錯可以直接引述指正 :D 07/16 19:33
→ zerster: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 07/16 19:35
→ zerster: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 07/16 19:35
→ zerster:在此限。 07/16 19:36
→ monfish:你到底有沒有搞懂何謂著作啊XDDDDDDDD 拜託笑死我了XDDDDD 07/16 21:03
→ monfish:既然都知道自己是半瓶水了還搬法條來砸自己腳也真有誠意了 07/16 21:05
→ monfish:真的是不懂裝懂的最高境界呢www 若說是侵犯隱私權倒還有理 07/16 21:06
→ monfish:都說這不干著作權法的事了嘛XDDDD 唉唉 砍掉重練吧(拍肩) 07/16 21:07
→ monfish:另外我之所以挑你笑 是因為你噓該原PO 噓人還搬錯法條 07/16 21:09
→ monfish:又說等著被告 又要原po自重 要兇狠之前先搞懂他犯哪種法吧 07/16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