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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84970639 (老鄧)》之銘言: : 推 monfish:樓樓上不要笑死人了最好這是違反著作權啦XDDDDDDD不懂裝懂 07/16 16:52 私下通信我想大概可以適用以下幾點著作權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其一是有關於公開發表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 第 15 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其二雙方通信也許可以適用下面法條 著作權法: 第 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第 19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 以上引用若有錯,如果你懂的更多而不會笑死人的話歡迎你指正。 不用在那邊講句自以為了不起的話卻又一點建設性都沒有。 還是想提醒原PO小心點,意氣之爭是得不償失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09.237
shainn: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 07/16 18:28
shainn: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 07/16 18:28
shainn:開發表之權利。 07/16 18:29
sixking:精采耶 COOL 07/16 18:29
shainn:這只是找來的資料啦,其實我對信件能不能公開,也帶有很大 07/16 18:31
shainn:的疑問。 07/16 18:31
clonbrian:科科~怎麼跟一個來亂的認真了XD 07/16 18:34
shainn:我記得收信人(當事人)好像可以把信件公開吧@@a 07/16 18:35
shainn:又加上原原po的文中,有發現寄信人有怒罵的嫌疑= =+ 07/16 18:36
shainn:所以好像完全是可以把這種站內信公開 07/16 18:36
easylove2:對呀,有些話應該是不能說的吧~他也說了 07/16 18:37
shainn:所以monfish並沒有自以為了不起囉? XD 07/16 18:39
azbycxdwevfu:要這樣以為我也沒辦法 只是正巧這兩天有遇到同樣事 07/16 18:45
azbycxdwevfu:件 順便去查了之前讀的東西而已 07/16 18:45
azbycxdwevfu:類似的案例法務板可以找 07/16 18:47
azbycxdwevfu:真有不平可以循站內申訴管道 公開信件…嗯...如果吃 07/16 18:50
azbycxdwevfu:飽撐著就盡量公開吧.. 07/16 18:50
k22941920:也只有收信人跟寄信 可以選擇公開阿...只有他們兩個有信 07/16 18:55
azbycxdwevfu:另外找了s大引用的那些話…下面還有其他說明不知您是 07/16 19:05
azbycxdwevfu:否有看到 XD 07/16 19:06
egg1225:XDDDD 原PO 你忽略了著作權法最重要的一個精神..... 07/16 19:14
azbycxdwevfu:啥咪0.0?重製? 07/16 19:16
egg1225: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 著作名詞之定義=文學、科學、藝術或 07/16 19:18
egg1225: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私人信件實在是看不出有啥上述條件 07/16 19:19
durian0816:就說信件是隱私 不是著作權 吼 07/16 19:23
egg1225:哈哈~~~樓上不要氣...我只是單就著作權法的精神跟原PO討論 07/16 19:25
zerster:公開信件並沒有違法,但違反PTT的站規,一樣可以申訴 07/16 19:29
azbycxdwevfu:= =|||以第二章看著作的定義很廣吧 Orz 07/16 19:29
azbycxdwevfu:另外 兩人的通信非不相干第三人跟隱私有關係嗎@@? 07/16 19:30
azbycxdwevfu:討論別激動 www 我承認我是半瓶水 因為昨天別板事件 07/16 19:32
azbycxdwevfu:才去查的 ||| 有錯可以直接引述指正 :D 07/16 19:33
zerster: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 07/16 19:35
zerster: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 07/16 19:35
zerster:在此限。 07/16 19:36
monfish:你到底有沒有搞懂何謂著作啊XDDDDDDDD 拜託笑死我了XDDDDD 07/16 21:03
monfish:既然都知道自己是半瓶水了還搬法條來砸自己腳也真有誠意了 07/16 21:05
monfish:真的是不懂裝懂的最高境界呢www 若說是侵犯隱私權倒還有理 07/16 21:06
monfish:都說這不干著作權法的事了嘛XDDDD 唉唉 砍掉重練吧(拍肩) 07/16 21:07
monfish:另外我之所以挑你笑 是因為你噓該原PO 噓人還搬錯法條 07/16 21:09
monfish:又說等著被告 又要原po自重 要兇狠之前先搞懂他犯哪種法吧 07/16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