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z (世界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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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 入會條件及辦法Part2
時間Mon Jun 1 01:14:20 1998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競賽規程
一.競賽規程適用於本協會主辦、協辦、承辦、認可、贊助之所有
撞球競賽。
二.1.選手資格:凡參加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所主辦、協辦、
承辦、認可、贊助之比賽,選手須具以下資格:
組 別 資 格
職業組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男、女職業會會員。
業餘組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個人會員及準個人會員。
青少年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之準個人會員
(年齡未滿十八歲者)。
學生組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之個人會員及準個人會員、
具在學學生身份者。
國際組 世界花式撞球運動聯盟會員國之國家代表隊。
2.甲組升等辦法:(以協會公佈之名單為基準)
(1)曾參加職業會之選手不得參加乙組(含乙組)以下
之比賽。
(2)參加乙組或乙丙組比賽贏得冠軍,並獲得獎金三萬
元以上者,經評議委員會審核後升級甲組選手。
(3)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不適用本辦法,另以個案由協
會評議委員會決定之。
3.乙組升等辦法:
(1)參丙組比賽或業餘組、學生組比賽,該比賽冠軍獎
金三萬元以上者,獲致冠亞軍者,經評議委員會審
核後升為乙組選手。
(2)乙組之選手不得參加丙組或以下之業餘組比賽。
(3)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不適用本辦法,另以個案由協
會評議委員會決定之。
三.競賽使用器材:
1.球檯:須本協會檢定合格球檯,其規格如本協會之球具標
準規格。
2.球:須本協會檢定合格球,其規格詳如本會之球具標準規
格。
四.主辦單位的自由權利:
1.主辦單位有權對特殊之比賽制定合理適當之規則和過程,
例如參賽者之穿著、參賽費用、配對過程獎勵....等
,但以不違反本協會之其他相關規定及運動之公平性為原
則。
2.主辦單位需設置競賽負責人(或競賽組長)一人及工作人
若干人,以綜管競賽之順利進行。
五.裁判:
1.主辦單位對各比賽應設置裁判長一名,裁判若干(視情況
需要),其資格須具本協會檢定核可之裁判。
2.裁判的權威性:裁判對其所執法之比賽有絕對之裁量權。
在其自由之認定判斷下,他可以與比賽之其他工作人員討
論規則之解釋,與適用性及球之位置等。然而,所有之判
定則完全由其一人行使之。選手不能宜接向主辦單位上訴
或提出抗議,除非裁判對規則發生錯誤,或引用不適當之
規則時,比賽之主辦單位或裁判長才能駁斥其判決。
六.記錄:
主辦單位對比賽過程與成績須予以記錄,並報本協會存檔。
七.抗議:
選手對裁判之判決有疑問,應以書面方式向主辦單位提出抗議
,經裁判長判決後,不得再有異議。
八.選手重大違規:
選手違反運動員精神,且經裁判制止後仍蓄意違反比賽規定,
主辦單位除可判定其已喪失該比賽資格,主辦單位與裁判長得
於賽後一同具名以書面向本協會報告,經本協會紀律委員會之
同意,可開除其會員資格。
九.競賽日程:
主辦單位須於賽六十日通知本協會,以排定比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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