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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一篇心得 二.自勞工局諮詢至送勞資調解申請書,後收到勞工局公文書告知開調解會之經過 這部份從被請離開的當下(星期一),隔日開始去詢問律師問題至 拿到我請求的薪資,總共花費37天。中間發生的事情,敘述如下︰ 1.自從星期一被請離開時,經理以公司無現金為理由,要我 下個月發薪日(20天後)再自行到公司拿現金時,這種說詞 個人當下認為根本是推託之詞,是不給薪資的意思嗎? 回家後開始回憶不合理的地方,寫成問題準備問法扶律師。 2.星期二上午到永華市政府中心1樓的聯合服務中心做法律諮詢(free), 跟志工媽媽們要表格資料填寫並告知等候順序,還可以看報紙、 量血壓,等候漫長時間。終於輪到我了,跟他敘述我的遭遇和問題, 大致給的方向有︰ A.資方終止勞務契約為不合法,解僱無效。可走調解、向法院或 調解不成再向法院 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從主張之開始時日 至獲得確定僱佣關係存在的處分或判決,至少可得1個月以上的報酬。 (拖越久拿越多,前提要贏。) B.找朋友一起到公司,大聲說不給錢就向勞保局舉發公司不依法投保, 又違法解僱勞工且扣留薪水。一起展現『盧、揮』(台語)的功力。 (若有律師或懂法律的朋友,更能事半功倍。) 而晚上補民法時,在休息空檔問江老師上述問題(資深律師),他是認為 (1)A方案是確定業務範圍的人主張,這樣比較好舉證。我是以培訓身份進入, 還不確定工作範圍與項目,較難舉證,而公司也很容易找理由,向法院說 業務緊縮等等,所以打這主張不划算。 (2)相似於上面B方案,亦是找朋友一起去當證人並展現嘴砲功力。相異點是 先說今日拿不到薪資,明日開始計算利息(原因︰上篇的註一), 後『合法威脅』說我待的這幾天你沒有勞、健保,不給錢就向 勞保局等單位舉發,不多壓也才罰幾萬而已,並拿出勞工局、勞保局 電話號碼給公司,下一步當場撥號給負責人看。 (另一方式︰是說是不給錢是吧!撥號給勞工局報告並陳述狀況 ,再去辦公室搬值錢的東西,如電腦等等) (老師亦說明,勞資雙方訂立之僱佣契約,其重視勞務『過程』而非結果 ,有打到卡就算是上班了。縱使放空坐在位子上,公司也要付薪資。 又,我星期一早上只待40分鐘左右,就被請離開,當日薪資當然照算。) 3.星期三準備公司資訊等相關資料,再次去永華市政府中心,做電梯至8樓勞工局, 找勞資關係科向公務員說明我的情形後,她拿資料後直接打給公司,當時剛好 是經理接。雖然我坐在公務員前面看她與經理談話,而無法聽取雙方談論內容, 只能聽公務員的回答,推測剛剛可能講些什麼。她當然有問經理何時給薪資、 一共是幾天的薪水的問題,且指正經理某些處理方式不當而有糾紛之虞, 可是看她中間有段一直在笑,可能經理說公司經營是很不容易的那一套搬出來、 投訴的員工哪裡誤會等。結束通話後,她回答重點下述︰ (1)確定公司下個月發薪日發工資,是2天的薪水,而且親自至公司領。 (我回答她,當時負責人以疑問句問我要不要繼續做,怎麼算是明確告知 勞工解職,又星期一我也打卡、開會議,難到不算是上班嗎?她回答 當然算,但林經理只願意給兩天薪資。) (2)勞工局能幫你向公司追討薪資,算天數薪資,但是數額無法確定。 (她回答她不清楚公司與員工簽訂月薪是多少,她只能請公司告知要給 員工幾天薪資。而且我問以月薪21k計算,做5天,她能幫我向公司 請求3500元嗎?她回答不行,到時拿到金錢與預想有落差,只能透過 調解等程序進行。) (3)可以尚未拿取薪資時,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拿到薪資後,再申請 之。2種方式擇1。調解方式︰選擇調解人,約20天工作日後開調解會。 若選擇調解委員會,則需40天工作日。 (4)公司沒有投勞、健保的問題,須向勞、健保局申訴,勞工局無法處理。 4.由於本人生性膽小,採律師方法打嘴砲自認功力太弱,而取撰寫勞資調解申請書 之方式, 選擇調解人的方式進行調解,填寫事實經過與主張5日薪資並附帶 資遣費,完成之後請老師檢查語意是否通順。再親自到勞工局勞資爭議科櫃台 送交申請書。(距被解職日算起第9天。) 5.送交申請書後7日,接郵差送掛號的勞工局公文封,內文告知準備事證資料、 身份證、私章,於月底開調解會,附說明未到者處2k以上10k以下之罰鍰。 (收掛號之日,為距被解職之日起算第17天。這日接公文離發薪日有6天 、離調解會之日還有20天。) 6.到了發薪日,這天才知道該公司種種的作為︰ (1)下午和事前與同批同事們(A、B)約定一起向公司拿薪資。另外得知, 帶我的資深同事們則是拿被公司扣留的私人印章。 (2)然而,向會計人員表明來意後,卻說經理無給她薪資信封,又因為經理 外出還沒回來要我們等一下。另外,我問有沒有收到勞工局公文, 確定負責人確實收受。 (3)另一方面,我發現到有不知情的小白兔,正應徵培訓品管人員, 而負責人看到我們,則說現在有面試,出去外面等。 (4)一群人走出辦公室,我向同事們說明若依照面試時所約定之月薪, 要請求的金額是多少等等,而且若發生問題可以當你們的證人。 (5)呆呆過了1小時,我火大了,進去辦公室向會計和其他3位行政人員, 大聲說要他們打電話給經理快回公司,是讓我們繼續等到何時。 看到會計在傻笑,其他3位變機器人,安靜低頭處理單據,我心想 又要等一段時間了。 (6)經理終於回來了,會計請同事A至負責人辦公司單獨談,過不久出來後, 氣得說月薪從21K怎麼變最低薪資18780元計算,又只算實際工作天數, 6、日不列入。跟經理反應這問題也無效,就擺明只願意給這麼多。 (7)同事B進去辦公室,而我在會客廳等。負責人看到我說等等拿2天薪資後 離開,我表明目的是拿出打卡紀錄、人事基本資料表,及2星期後記得 至勞工局開會。當然他找理由不願給我看,我大聲請他開會當天帶來, 他不願表明。而且會計、行政人員都離開現場,只有我和負責人揮, 最後他不跟我爭執,跑開現場去看其他廠區或辦公室。 (8)B出辦公室後,會計請我領錢,我看到薪資為626*2天,當場拒簽收, 而且手機拍下畫面做證據。(發薪日,為距被解職之日起算第23天、 為距開調解會14天。) 7.同事A、B領薪後,認為太誇張了,均要一起參加調解。我立刻致電給承辦人, 他要我儘快補件及提供勞工清冊。隔日,A放棄請求,只有B願意參加, 幫他弄完資料後掛號寄去新營市政府辦公室,等待開會。 題外話︰1.向勞資爭議科或打電話請教問題,他們都很有耐心回答,本人感覺 蠻好的。但是金錢請求還是請教律師,畢竟公務員回答他們要行政 中立,他們只能向公司爭取勞工權利,實行多少數額就是勞工自己 的本事了。 2.因為我之前沒有工作,無投勞保紀錄,因此在申請書沒有主張 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如果看官們日後有相似情形且之前有投勞保 1年以上,主張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能申請約6個月的失業給付金。 三.至勞工局開調解會議,結束後至台南地院諮詢會議延伸之問題並收驚 這部份這星期內完成。 -- 諾高的學位和職位均是華而不實, 唯有當下作為與客觀事實才能評斷人格和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