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群組◇◆◇◆◇◆◇◆
本規章 於 2010.08.30 制定
2010.11.10 實施
看板板主廢除規定:
一.由使用者廢除:
1.罷免贊成扣除反對之有效人數需達30人以上。
2.所有參與罷免人皆須附上看板自介文章代碼以備查驗,否則視為無效連署。
註:自介文章以一特定時間前所發表者為有效。
3.罷免連署需經組長同意後始得發起。
註:無自介文章之看板使用者喪失罷免板主之權利
二.由站方廢除:
1.公開討論看板板主7日未上線警告乙次,14日未上線則逕行撤職。
2.板主觸犯其他站務規範則逕行撤職。
3.公開討論看板板主怠職由使用者檢舉經組長查證後執行上述規範;
非公開討論看板板主怠職則由系統自行認定,組長並不主動處理。
4.看板板主未有效管理經使用者檢舉組長查證後,達一次予以警告,達兩次則
逕行撤職;看板有效管理之標準由組長主觀認定之。
5.板主累積任何警告達三次則由組長逕行撤職。
三.其他:
1.板主經任何方式撤職得上訴之,惟該權利逾兩週不行使則消滅。
2.遭罷免連署中之板主不得提出任何板務申請。
四.備註:
1.上述未詳盡事宜,應由群組會議討論後始得執行。
╔═══╗
║批大校║
立法單位: ║踢專群║
║踢院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