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oy-Gir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針對事件 : 曾煥泰是否應被退學 ?? 所站立場 : 曾煥泰實不應被退學 !! 個人意見 : 本人認為曾煥泰實不應被校方勸誘其退學, 原因可分為法律上和道德上兩大部分, 茲略分述如下 : 1. 法律上 : 這個問題從法律上看來非常明顯, 校方實在不應該勸誘其退學 ! 因為在從法律的觀點來看, 法律所訴求的必須是條文有明顯列出, 但現在校方卻沒有指名曾煥泰到底是犯了哪一條校規, 而將其退學, 雖然校方美其名說是曾煥泰因為指導教授勸誘其自動退學, 但我想很顯然的, 大家私底下也應該都會覺得, 那其實應該是他的指導教授採取了一些強迫威脅的不良手段, 比如說, 如果曾煥泰不肯自動退學, 校方將令其操性不及格, 如此的話, 就不止是自動退學, 而變成更嚴重的勒令退學了, 退學只要以後有能力再考進來, 一樣可以念完清大研究所, 如為但勒令退學則將終生永不得再將清大研究所念完, 所以曾煥泰在這種情況下, 實沒有第二條路可走, 只好與其同意而自動退學, 但這只是一個普遍性的猜測, 並沒有實際的證據, 在此實不應將其列入考慮, 現在提出, 只是為推斷其為啥對外發表自動退學, 而不是真的承認自己犯了極大的錯誤 !! 從法律上總體而言, 因為校規上並沒有明顯指出, 同時交兩個女朋友違反校規, 而得以退學, 故實際上應不得將其退學, 再者, 校方亦沒有指出曾煥泰違反了第幾條校規, 而得以退學, 所以說在法律上曾煥泰很站得住腳, 不應該被退學 ! 或許又有人會說, 法律並不是完備的, 不應完全依據法律上的規定, 法律上有規定才得以做處份, 沒有規定就不用做處份, 但在這裡我卻想說, 法律的前題是公正, 是大家所依據的標準, 否則萬一遇到有心 ^^^^^^^^^^^^^^^^^ 人, 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所以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而只靠一些人的 ^^^^^^^^^^^^^^^^^^^^^^^^^^^^ 判斷, 就將其處份, 對任何人而言,那將是很不公平的 !! 2. 道德上 : 在學校裡的求學過程中, 學術和道德, 本人認為缺一不可, 曾煥泰現已念到研究所, 可知其在學術上有著極高的成就, 但現在以客觀觀點來就事論事的話, 這並不能說明曾煥泰不可以被校方退學, 而還得就道德上來加以考量 ! 很多人知道曾煥泰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時候, 就藉以破壞校風為名, 而贊成將其退學, 故本人在此就以此點, 在道德上為這個事件加以辯解 ! 曾煥泰同時交了兩個女朋友而再經過這次事件而被宣傳到社會上, 就此點而言的確是破壞了校譽, 但此罪是否有大到必須將其退學, 要知道, 在學生的時代裡, 退學可以說是最嚴厲的處罰, 而現在只是同時交了兩個女朋友而已, 在以前的觀念來說, 這的確是很不應該, 但在現代來說, 我想這雖然不普及, 但在這樣開放的社會裡, 我想大家也應該都是見怪不怪了, 沒啥好大驚小怪的, 只是曾煥泰比較倒楣, 交了一個這樣的女朋友, 為他做了一件驚世駭俗的壞事, 而導致整個社會都知道他同時有兩個女朋友, 他這樣而被校方退學, 實是啞巴吃黃蓮, 自己有苦說不出啊 ! 或許又有人會說曾煥泰在感情的處理上顯然不好, 道德應該不及格, 但這句"沒有處理好感情問題", 個人認為實是不一定, 試如果設身處地去想, 如果你就是曾煥泰, 而你一不小心交了一個這樣偏激的女友, 那你要如何處理呢? 我相信十之八九都是處理不好, 感情的事情因為捉摸不定, 所以最難處理, 所以我們實不該一味責怪曾煥泰, 此件事情的始作俑者也是關鍵人物確不受校方的處罰, 這好像有點本末倒置了吧 !! 又再者, 如果感情真的處理不好, 道德是否真的就應該全盤被否定了, 道德是否就真的不及格了, 前面就有說了, 感情是最難處理的事情, 本來就不太可能處理的八面玲瓏, 而且那也僅止於感情問題, 道德也還有很多其他的方面, 如果感情處理不好, 道德就不及格了, 那再試問, 普天之下, 有誰敢說自己的道德是及格的呢? 今天曾煥泰不偷, 不搶, 只因他的女友殺了人, 他卻要成為罪人, 而且罪可比殺人搶人的罪, 而被校方退學, 再試問, 如果你就是曾煥泰, 是否心有不甘, 而會覺得社會是不公平的呢? 故本人認為, 曾煥泰實不應被退學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cgufire26.cg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