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ntibonding:推題外話.. 10/21 04:02
→ antibonding:但我還是覺得買房子的部分 如果以後是要採分產制 就應 10/21 04:03
→ antibonding:該說得更清楚一點 還有婚前 女方如果有先出1/4 那房子 10/21 04:04
→ antibonding:的所有權 她也有1/4... 只登記在男方 反而很怪 10/21 04:05
→ antibonding:不過 男方可能是新手 所以沒想太多就是了! 10/21 04:06
→ gordon0823:若女方會先出100萬,男方還要把房子登記在名下並收 10/21 04:10
→ gordon0823:租金,那男方就太超過了。依照男方要求付租金來說 10/21 04:11
→ gordon0823:應該不會叫女方先出那100萬 10/21 04:11
推 antibonding:原文中 男方有說房子是他買的 所以婚前要收房租... 10/21 04:12
→ antibonding:其實我也不覺得他們有必要要鬧分手 可是既然要分產制 10/21 04:13
→ antibonding:男方一開始就用他經濟的優勢決定事情 而不是跟女方溝 10/21 04:14
→ antibonding:通... 10/21 04:14
→ antibonding:就(不該)用 <----- 忘了補 10/21 04:15
→ gordon0823:注意看一下,原PO要求房子必須共同持有,但除了房子分 10/21 04:21
→ gordon0823:產制原PO可以接受,而房子從文章看來應該是雙方都看中 10/21 04:22
→ gordon0823:因此沒男方利用經濟優勢決定下來的問題,而且男方自願 10/21 04:23
推 antibonding:但是女方是希望共同持有的! 而男方是說"是他買的" 10/21 04:25
→ antibonding:我說的優勢 是指房子的所有權處理 10/21 04:26
→ gordon0823:幫女方多出100萬,因此應該沒上述所說的問題 10/21 04:26
→ antibonding:不是 因為女方也有出100萬... 既然要分產 就可以把房 10/21 04:28
→ antibonding:子的所有權 付款部分也寫得清楚 10/21 04:29
→ antibonding:不要說要分產 卻做不到把事情弄清楚的能力! 10/21 04:29
我用回文的比較快,anti大你的觀點應該是在"婚後",而我的觀點在於雙方"未結婚"
甚至連訂婚都沒有,若真的萬一分手,那房子所有權將會變成很尷尬的問題。
有些女生會在所有權上糾纏(抱歉,此舉例非指原PO),雖然走法律路線男方勝訴大
但是就是麻煩兩個字。所以我贊成在未婚的情況下將房子所有權歸於男方。
這樣就算分手,依照男方的經濟情況下應該可以獨自撐下400萬。到了有婚約或是
結婚後再改分產制或是共同持有。而且依照原PO文章看來,男方要求女方婚前得付房租
那男方不會要求女方在"婚前"交出100萬,所以更不用改為分產制。若男方要求女方
在"婚前"交付100萬,並付房租的話,那男方的觀念真的怪怪的,需要好好檢視一下。
※ 編輯: gordon0823 來自: 218.162.144.229 (10/21 04:50)
推 bakame:有出錢就可以共同持有了吧?分手了再請男方退還100萬 女方 10/21 04:37
→ bakame:放棄房子所有權呀@@ 不就是這樣? 10/21 04:37
推 antibonding:也不是 因為買跟賣的價錢 不會一樣 加上他們應該會裝 10/21 04:42
→ antibonding:潢吧! 所以基本上合理的做法 就是用比例來算... 10/21 04:43
推 antibonding:分產要兩個人頭腦都夠清楚 也要有共識 不然都是白搭的 10/21 04:47
→ antibonding:更不能因為金錢感情用事 不然會影響兩個人的感情... 10/21 04:48
推 vivino:都要結婚了,還定位在女友,定位在女友還要一起買房子?? 10/21 12:48
→ vivino:如果這麼擔心幫別人養老婆,為什麼不結婚後再要求老婆出錢 10/21 12:49
→ vivino:老實說,他為自己打算,難到就不用為對方打算。 10/21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