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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nba (醬爸)》之銘言: : 有半年的追溯期 : 只要沒有書面上的同意 : 好像就可以告 : 告吧!!!!! 你想太多了,女生拿什麼証據去告男生? 調旅館監視器來看 男女兩情相悅一起到櫃檯開房間 沒有強暴脅迫,這樣哪門子的強暴? 再者女方有提到『其實今天我們說好要試試那件事。』 男生只要把對話紀錄一拿出來 女生還要提告?告什麼? 給你出了分局函送到地檢署也只是不起訴處份 男生再順便反過來告女生誣告,這倒真得是罪証明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21.28 ※ 編輯: godjohn 來自: 163.29.121.28 (01/11 00:03)
Junba:使用過的保險套? 衣服褲子殘留的精液? 01/11 00:03
justmaker:兩情相悅就是兩情相悅 保險套精液也沒用 01/11 00:05
godjohn:重點不在「是否有發生性行為」,而是在「是否以強暴脅迫手 01/11 00:05
godjohn:段」 01/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