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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民法是相對保障弱勢的那一方 換句話說,所謂的贍養費是收入高的要給收入低的 的確並沒有規定一定是男的要給女的 但有趣的來了,法律上的確很平等 但在真實世界裡,有哪一個女人願意嫁給一個收入比他還低的人?? 不能說是零,但真的手指頭數得出來 翻開幾個有名的離婚案也就只有阿羅哈董事長是要給他前夫贍養費 一個手指頭就說完了 這就是這些偽女權者所沒有提到的理論與實際的差別 法律上的平等基本上都是假象,拿來給這些偽女權者有的說嘴的依據 但現實生活上卻完全看不到這些人口中的平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75.101
hakumimi:喔 10/07 14:14
tinjunsei:嗯~(學樓上) 10/07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