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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一 第一副牌出自1998年十一月北美秋季大賽(Fall NABC) 之中的藍帶雙人賽(Blue Ribbon Pairs), 決賽第二節第16牌。 筆者是此牌東家, 同伴楊一帆坐西家。 藍帶雙人賽是北美洲全年度水準最高的雙人大賽。National 等級的所有NABC雙人賽之中, 藍帶雙人賽對初賽的參賽資格 要求最嚴格, 因此初賽平均水準也最高。 第一天初賽(qualifying sessions)兩節共52牌。取前45% 的名次, 帶分進入第二天準決賽(semifinal sessions)。準決賽 也是兩節共52牌, 取前45%的名次, 帶分進入第三天決賽(final sessions)。決賽仍然是下午和晚上各一節, 兩節共計52牌。 我們親身經歷之後感受極為深刻, 藍帶雙人賽果然名不虛傳 , 水準高得非常嚇人。事實上每年都有多位擁有世界冠軍頭銜的 橋星, 在第一天的初賽階段就被淘汰。美國眾橋藝好手們之間的 普遍共識是: 無論最後名次如何, 只要能夠打進藍帶雙人賽的第 三天, 就已經是一項值得驕傲的成就。此外還流傳著一種說法: 如果之前從來沒打過藍帶雙人賽決賽, 一旦打進高手如雲的決賽 一次, 橋藝功力可以在短短一天52牌之內, 提昇一到兩成。 既然藍帶雙人賽是如此備受矚目, 使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群 當然也不敢馬虎, 值場裁判全部是美國橋藝協會中的一時之選。 身處藍帶雙人賽決賽, 我們相信自身權益將會受到執法裁判依據 橋規的合理保護。 S 983 西 北 東 南 H AQ1076 (楊) (陳) D Q7 1S Pass 1NT* Pass S KJ764 C K75 S Q5 2D Pass 2S Pass! H K52 H J3 Pass 3H D 9852 D KJ106 C A S A102 C 98432 * 迫叫 H 984 ! 過長的猶豫 D A43 C QJ106 其實北家在第一次pass之前就曾經出現短暫猶豫, 當時筆者 已經隱約感覺到: 他想叫牌。接下來對手兩次pass都以正常節奏 (tempo)進行。但再輪到南家, 他的猶豫(hesitation)實在太久 也太明顯了。因此當北家一動手抓出3H的叫牌卡, " DIRECTOR PLEASE !!! " 同伴和筆者兩人同時舉手, 高聲召請裁判。 此刻輪到筆者叫牌, 但筆者停下來不再繼續叫牌, 靜候裁判 到場處理。當叫牌中出現異常節奏(break in tempo)而可能導致 違規, 總是應該儘早知會裁判, 將己方所受傷害程度減至最低。 橋規上的相關規定可見於第九條: B款之1(a)強調, 舉發違規 應立即召請裁判; B款之2指出在裁判到場處理之前, 賽員不應 再採取任何行動。 一位西裝筆挺, 身材矮小的裁判出現在我們眼前。後續發展 的詳細經過如前所述。在聽完我們提出的調整得分要求後, 裁判 告訴我們: 他已經明白狀況, 現在回去與其他裁判研究這副牌, 過一會兒告訴我們判決。 南家在pass之前的猶豫, 包括北家在內大家都看到了。它所 傳達的唯一可能消息是: 以他持有的牌力, 可以考慮出來競叫。 根據橋規第16條, 這對北家而言, 稱為非法訊息(unauthorized information)。橋規第73條C款申明: 對於來自同伴的非法訊息 , 賽員必須謹慎地避免利用以使己方獲利。 如果北家有其他合理選擇(logical alternative), 第16條 A款禁止北家做出非法訊息明確指示(demonstrably suggests) 之方向的叫品。因此持北家的牌, 處於2S之後的平衡位置, 當 pass是個合理選擇時, 橋規不允許北家叫出3H。 關於此項違規, 第16條A款之2及第73條F款之1皆提及: 若有別的合理選擇, 卻做出非法訊息建議方向之行動, 並且造成 損害,則裁判應予裁定調整得分(award an adjusted score)。 社交性質友誼賽或小比賽裡碰到初學者, 遇此情形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也就算了。但這是整個北美洲所有頂尖高手們錙銖必較 的藍帶雙人賽決賽, 再怎麼說也絕對不能吃這種眼前虧。 叫牌過程中, 有違反橋規嫌疑的是北家。但在我們請來裁判 之後, 僅南家一人抗辯, 面無表情的北家則從頭到尾一言不發。 或許他是一時心存僥倖, 希望對手不懂橋規而叫出3H; 若果真 如此, 那他當然是看走眼了。 另一方面, 北家的3H可能只是不自覺受到非法訊息影響;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 這是正常的。由於裁判到場之後, 北家選擇 靜默而非抗辯, 我們可以推測情況應屬於後者。也就是說, 北家 與大多數打進藍帶雙人賽第三天的決賽者一樣,仍具有相當程度 的橋藝道德感。 以我們對橋規的瞭解, 我們相信裁判鐵定會調整得分。但應 如何調整?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東西方黑桃合約可以吃到的磴數 並非顯而易見, 在糟糕的防禦下甚至有機會正140分。 移動至另一桌, 打完下一圈的兩副牌, 裁判回來告訴我們: 「2S可以打到幾線並不明顯, 所以判決如下: 先以3H倒一的 正50分紀錄。若得到高於三分之二頂分的序分, 就以此成績計算 ; 若序分低於頂分的三分之二, 則將此牌成績調整為頂分的三分 之二。」 三分之二? 也就是說, 對手頂多三分之一, 裁判的調整得分 保證我們在這副牌獲得至少66.67%的序分? 我們滿意地接受了 裁判的判決。 橋規開宗明義篇「橋規的範疇」(The Scope of the Laws) 揭示: 制定橋規主要目的, 並非懲罰違規行為, 而是補償已造成 的損害。橋藝道德與法規領域的已故權威Edgar Kaplan, 曾經於 經典著作「上訴委員會(The Appeals Committee)」說明: 調整 得分案件所考慮的, 並非罪行與處罰, 而是損害與補償; 裁判和 上訴委員會並不研判賽員想法, 也不需認定結果是否受其影響或 行動是否受其建議, 而僅裁決調整得分的事實。 換句話說: 不論動機, 只論結果; 純粹就牌論牌, 補償違規 對行為造成的損害, 乃處理調整得分案件之準繩。因此我們確信: 裁判調整得分, 絕非懷疑北家的道德或人格; 只是針對違規叫品 , 給予未違規方合理的補償。 最後成績公佈: 頂分38序分, 此牌東西方正50分得到24序分 , 距離裁判調整的三分之二頂分25.33其實不遠。看來有許多桌 決賽東西方在這副牌遭遇麻煩, 能得到正分就已經是好成績了。 裁判的工作是維持比賽順利進行, 所以若不能立即看出合理 成績, 將依違規情節輕重, 裁定不由任何可能合約及結果獲得的 「人為分數」(artificial score)。例如雙人賽中未違規方60% 而違規方40%頂分, 或此處的66.67%/33.33%頂分, 亦即所謂 A+/A-, 見橋規第12條C款之1。 第12條C款之2明示: 指定的調整得分, 應為無違規發生時 , 對未違規方最有利的可能結果(the most favorable result that was likely had the irregularity not occurred)。 再引述「上訴委員會」書中理念: 上訴會應儘量做出橋藝上 的決斷,給予未違規方最有利的合理結果。易言之: 雖然裁判需 動作快而自由心證, 或指定A+/A-等成績, 但這屬於非常態 的變通手段, 不應該經常使用; 特別是上訴委員會, 更應儘可能 避免給予人為分數。 此牌東西方2S恰好成約是一個顯然的合理結果。因此如果 正110分所得序分高於三分之二頂分, 依據上述理由, 可以預期 若我們提出上訴將會獲勝。 不過決賽當天我們不再管這麼多了。即使在一般水準的比賽 , 66.67%也已經夠理想, 足以合理彌補我們的損失; 更別說是 在水準高得令人大開眼界, 神經緊繃打完52牌之後, 筋疲力盡還 差一點精神崩潰的藍帶雙人賽決賽了。我們向裁判道謝, 沒有再 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