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決 一
第一副牌出自1998年十一月北美秋季大賽(Fall NABC)
之中的藍帶雙人賽(Blue Ribbon Pairs), 決賽第二節第16牌。
筆者是此牌東家, 同伴楊一帆坐西家。
藍帶雙人賽是北美洲全年度水準最高的雙人大賽。National
等級的所有NABC雙人賽之中, 藍帶雙人賽對初賽的參賽資格
要求最嚴格, 因此初賽平均水準也最高。
第一天初賽(qualifying sessions)兩節共52牌。取前45%
的名次, 帶分進入第二天準決賽(semifinal sessions)。準決賽
也是兩節共52牌, 取前45%的名次, 帶分進入第三天決賽(final
sessions)。決賽仍然是下午和晚上各一節, 兩節共計52牌。
我們親身經歷之後感受極為深刻, 藍帶雙人賽果然名不虛傳
, 水準高得非常嚇人。事實上每年都有多位擁有世界冠軍頭銜的
橋星, 在第一天的初賽階段就被淘汰。美國眾橋藝好手們之間的
普遍共識是: 無論最後名次如何, 只要能夠打進藍帶雙人賽的第
三天, 就已經是一項值得驕傲的成就。此外還流傳著一種說法:
如果之前從來沒打過藍帶雙人賽決賽, 一旦打進高手如雲的決賽
一次, 橋藝功力可以在短短一天52牌之內, 提昇一到兩成。
既然藍帶雙人賽是如此備受矚目, 使比賽順利進行的裁判群
當然也不敢馬虎, 值場裁判全部是美國橋藝協會中的一時之選。
身處藍帶雙人賽決賽, 我們相信自身權益將會受到執法裁判依據
橋規的合理保護。
S 983 西 北 東 南
H AQ1076 (楊) (陳)
D Q7 1S Pass 1NT* Pass
S KJ764 C K75 S Q5 2D Pass 2S Pass!
H K52 H J3 Pass 3H
D 9852 D KJ106
C A S A102 C 98432 * 迫叫
H 984 ! 過長的猶豫
D A43
C QJ106
其實北家在第一次pass之前就曾經出現短暫猶豫, 當時筆者
已經隱約感覺到: 他想叫牌。接下來對手兩次pass都以正常節奏
(tempo)進行。但再輪到南家, 他的猶豫(hesitation)實在太久
也太明顯了。因此當北家一動手抓出3H的叫牌卡, " DIRECTOR
PLEASE !!! " 同伴和筆者兩人同時舉手, 高聲召請裁判。
此刻輪到筆者叫牌, 但筆者停下來不再繼續叫牌, 靜候裁判
到場處理。當叫牌中出現異常節奏(break in tempo)而可能導致
違規, 總是應該儘早知會裁判, 將己方所受傷害程度減至最低。
橋規上的相關規定可見於第九條: B款之1(a)強調, 舉發違規
應立即召請裁判; B款之2指出在裁判到場處理之前, 賽員不應
再採取任何行動。
一位西裝筆挺, 身材矮小的裁判出現在我們眼前。後續發展
的詳細經過如前所述。在聽完我們提出的調整得分要求後, 裁判
告訴我們: 他已經明白狀況, 現在回去與其他裁判研究這副牌,
過一會兒告訴我們判決。
南家在pass之前的猶豫, 包括北家在內大家都看到了。它所
傳達的唯一可能消息是: 以他持有的牌力, 可以考慮出來競叫。
根據橋規第16條, 這對北家而言, 稱為非法訊息(unauthorized
information)。橋規第73條C款申明: 對於來自同伴的非法訊息
, 賽員必須謹慎地避免利用以使己方獲利。
如果北家有其他合理選擇(logical alternative), 第16條
A款禁止北家做出非法訊息明確指示(demonstrably suggests)
之方向的叫品。因此持北家的牌, 處於2S之後的平衡位置, 當
pass是個合理選擇時, 橋規不允許北家叫出3H。
關於此項違規, 第16條A款之2及第73條F款之1皆提及:
若有別的合理選擇, 卻做出非法訊息建議方向之行動, 並且造成
損害,則裁判應予裁定調整得分(award an adjusted score)。
社交性質友誼賽或小比賽裡碰到初學者, 遇此情形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也就算了。但這是整個北美洲所有頂尖高手們錙銖必較
的藍帶雙人賽決賽, 再怎麼說也絕對不能吃這種眼前虧。
叫牌過程中, 有違反橋規嫌疑的是北家。但在我們請來裁判
之後, 僅南家一人抗辯, 面無表情的北家則從頭到尾一言不發。
或許他是一時心存僥倖, 希望對手不懂橋規而叫出3H; 若果真
如此, 那他當然是看走眼了。
另一方面, 北家的3H可能只是不自覺受到非法訊息影響;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 這是正常的。由於裁判到場之後, 北家選擇
靜默而非抗辯, 我們可以推測情況應屬於後者。也就是說, 北家
與大多數打進藍帶雙人賽第三天的決賽者一樣,仍具有相當程度
的橋藝道德感。
以我們對橋規的瞭解, 我們相信裁判鐵定會調整得分。但應
如何調整? 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東西方黑桃合約可以吃到的磴數
並非顯而易見, 在糟糕的防禦下甚至有機會正140分。
移動至另一桌, 打完下一圈的兩副牌, 裁判回來告訴我們:
「2S可以打到幾線並不明顯, 所以判決如下: 先以3H倒一的
正50分紀錄。若得到高於三分之二頂分的序分, 就以此成績計算
; 若序分低於頂分的三分之二, 則將此牌成績調整為頂分的三分
之二。」
三分之二? 也就是說, 對手頂多三分之一, 裁判的調整得分
保證我們在這副牌獲得至少66.67%的序分? 我們滿意地接受了
裁判的判決。
橋規開宗明義篇「橋規的範疇」(The Scope of the Laws)
揭示: 制定橋規主要目的, 並非懲罰違規行為, 而是補償已造成
的損害。橋藝道德與法規領域的已故權威Edgar Kaplan, 曾經於
經典著作「上訴委員會(The Appeals Committee)」說明: 調整
得分案件所考慮的, 並非罪行與處罰, 而是損害與補償; 裁判和
上訴委員會並不研判賽員想法, 也不需認定結果是否受其影響或
行動是否受其建議, 而僅裁決調整得分的事實。
換句話說: 不論動機, 只論結果; 純粹就牌論牌, 補償違規
對行為造成的損害, 乃處理調整得分案件之準繩。因此我們確信:
裁判調整得分, 絕非懷疑北家的道德或人格; 只是針對違規叫品
, 給予未違規方合理的補償。
最後成績公佈: 頂分38序分, 此牌東西方正50分得到24序分
, 距離裁判調整的三分之二頂分25.33其實不遠。看來有許多桌
決賽東西方在這副牌遭遇麻煩, 能得到正分就已經是好成績了。
裁判的工作是維持比賽順利進行, 所以若不能立即看出合理
成績, 將依違規情節輕重, 裁定不由任何可能合約及結果獲得的
「人為分數」(artificial score)。例如雙人賽中未違規方60%
而違規方40%頂分, 或此處的66.67%/33.33%頂分, 亦即所謂
A+/A-, 見橋規第12條C款之1。
第12條C款之2明示: 指定的調整得分, 應為無違規發生時
, 對未違規方最有利的可能結果(the most favorable result
that was likely had the irregularity not occurred)。
再引述「上訴委員會」書中理念: 上訴會應儘量做出橋藝上
的決斷,給予未違規方最有利的合理結果。易言之: 雖然裁判需
動作快而自由心證, 或指定A+/A-等成績, 但這屬於非常態
的變通手段, 不應該經常使用; 特別是上訴委員會, 更應儘可能
避免給予人為分數。
此牌東西方2S恰好成約是一個顯然的合理結果。因此如果
正110分所得序分高於三分之二頂分, 依據上述理由, 可以預期
若我們提出上訴將會獲勝。
不過決賽當天我們不再管這麼多了。即使在一般水準的比賽
, 66.67%也已經夠理想, 足以合理彌補我們的損失; 更別說是
在水準高得令人大開眼界, 神經緊繃打完52牌之後, 筋疲力盡還
差一點精神崩潰的藍帶雙人賽決賽了。我們向裁判道謝, 沒有再
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