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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也是營業員, 不過我是念法律, 關於違約交割,我曾經和公司法務主管答辯過。 我的觀點如下: 1.我們營業員只是接受客戶委託代為下單之受僱人, 客戶徵信如果詳盡,但在詳盡的徵信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免除違約風險。 所以營業員如無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如何構成犯罪? 既然無犯罪又為何要付因客戶違約這筆損害賠償責任。 2.我們營業員與券商為受雇與雇主關係, 違約客戶為債務人,券商為債權人, 有何法律關係能把不相關的受雇人轉成債權人, 況且能開戶都已經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於開戶契約書上營業員也非連帶保證人, 除非有充足證據說明營業員確實為故意或過失, 否則違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及債權債務責任, 按法律不應該由不相關的第三人承擔。 3.雖然在一進公司時就會簽下賞罰條例, 但賞罰條例只是公司內規, 如營業員沒有犯罪之事實, 卻引用內規來改變債權債務人之法律關係, 明顯的內規凌駕於法律之上, 內規應不生效力。 4.賞罰條例為一定型化契約, 而營業員(受雇人)明顯處於相對弱勢, 以法律保護弱勢的精神該一定型化契約不一定全部有效。 經過一番答辯後,我家法務主管只說,確實如我所述。 這一個問題的確有很多瑕疵, 但大家只是受薪階級的受雇員, 也無能為力做出合理的改變, 如果遇到大額或無法忍受要代為償還時, 可以考慮站出來對公司提起債務不履行之告訴。 但如果提告的後果可能就是沒人敢再用你。 因為這案例一定全證券商都知道, 所以這是最後一步。 供各位同業參考。 祝福大家業績長紅事事順利。 各位看官請鞭小力一點,還有別鞭我的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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