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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十八根本墮及四十六惡作 >初分十八根本墮: > 1.自讚毀他圖利敬 2.慳吝財法不惠施 3.拒他懺謝忿不忍 4.疑拒大乘菩薩藏 > 5.供三寶物迴入己 6.背捨毀謗於正法 7.迫害僧侶使還俗 8.造作五種無間罪 > 9.持邪倒見毀因果 10.毀壞國邑聚落等 11.宣深空理於淺智 12.令人悔退無上道 > 13.使人棄捨別解脫 14.輕毀持守二乘者 15.妄言虛誇證聖法 16.受取盜自三寶物 >17.愛樂宣說相似法 18.輕言捨棄菩提心 >除第十八條犯捨心與第九條犯邪見,不需具足四纏即算犯根本墮外。其餘皆需具 足四纏才算構成違犯根本墮罪。此四纏為: >(一)不執為過患 >(二)欲心(造罪)不捨 >(三)歡喜味著 >(四)無慚無愧 >此中具全四項者為上品纏,具足第一項者為中品纏。若為具足其餘三項而不具第 一項者為下品纏。故除捨心和邪見外,任行何罪若未具足四纏,僅成下、中品有漏 所攝之惡作,並非成他勝罪,故應勤使不全是為應理也。 >次分惡作四十六支戒,此等如何守護理: > 1.每日恭敬供三寶 2.不隨欲心而順轉 3.恭敬臘長耆德者 4.切勿非理作酬答 > 5.若受他請應赴宴 6.他人施等應受供 7.希求法者施與法 8.不應捨棄破戒者 > 9.為他淨信現聲聞 10.但非少事如彼等 11.七種開許需應依 12.不以邪命而營生 > 13.掉舉散亂不應行 14.不應自求脫生死 15.惡聲惡譽應避護 16.實需猛調應嚴伏 > 17.不應違越沙門法 18.若他忿疑應歉謝 19.他來悔謝應接受 20.不應樂執忿不捨 > 21.不為供事而攝眾 22.勿耽睡眠懶懈怠 23.不依無利無義語 24.於時應問三摩地 > 25.不應樂取五蓋障 26.不應貪著靜慮味 27.不捨聲聞小乘法 28.但非廢自法藏修 > 29.亦非如此勤外論 30.但修外論非愛樂 31.不應毀謗菩薩藏 32.不可自讚而毀他 > 33.為聞正法處處往 34.切莫依文莫解義 35.可為助伴應往助 36.奉侍病者亦如此 > 37.可除其苦應為除 38.可宣正理如實說 39.應於有恩作酬報 40.開解他人諸憂惱 > 41.希求財者施與財 42.利益徒眾事亦行 43.隨順他心而趨行 44.實可讚譽應稱揚 > 45.如理治罰應責者 46.神通威攝堪調者 > -- ※ Origin: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cbs.ntu.edu.tw> ◆ From: !Hinet21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