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Gar.bbs@ptt.cc (深奧幽玄)》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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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很多人都把一件事,自然而然的就算成一條罪。
> 其實並不是這樣的,
> 比方說偷竊,偷了富有人家(A)的十萬元,與偷了窮困人家(B)的十萬元,
> 這業報是一樣的嗎?
> 從數字上面來說,都是十萬元,好像罪都一樣,其實是有差別的。
> 1. 這十萬元就因果來說,是一定要還的,
> 而且還給 (A) 跟 (B) 的金額會一樣多。
> 2. 偷竊行為不合乎人間法,亦不合乎梵天法,
> 必定受罰。
> 3. 起心動念的程度必有差別,
> 如果明知窮困人家都快無以為繼了,還去偷竊,
> 起心動惡念的程度,明顯較大,所種惡因較大,所得惡果必定較大。
>
你討論的東西
末學很有興趣
不過因為後半部太長,所以有空再針對後半部討論
其實因果的計算是十分不容易
但是大原則就是自作自受
什麼是自作自受呢
1.比方甲跟乙借錢,甲還錢的時候就大約是當時後的數目
但是多多少少會因為感謝乙而送上一些小禮物
2.甲偷富人的錢,偷的數目是10萬
這個造的業(行為),對富人來說逼迫他的身心並不強烈
於是會按照富人所失去的金額,對照他的所有財富比例計算
就是甲要還的錢
3.甲偷窮人的錢,偷的數目也是10萬
這個造的業(行為),對窮人來說逼迫他的身心很強烈
於是會按照貧人所失去的金額,逼迫他身心的程度
對照他的所有財富比例計算
總之造業對別人"身,口,意"三業的影響
總要還到自己身上
上面講的只是大概情況
其中若富人或貧人有修行,或者造惡
將會導致他的"身,口,意"三業的計算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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