蘊、處、界三科的相互關係
正果法師
一、佛說三科的意趣
如來說蘊、處、界三科的意趣,經論中說有多種,這裡且舉《俱舍論》所說的三義,
如該論界品頌說:“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這就是說,世尊說三科法門的意趣有三
:(一)由眾生的愚執不同,愚是愚暗,對於所緣境界,不能明瞭認識,體即無明。這愚
執有三類:一唯愚心所總執為我,二唯愚色法執為實我,三愚執色心二法以為實我;如來
為了對破這三類眾生的愚執,所以說蘊處界三科,五蘊破愚執心所,以五蘊中色法與心王
各為一蘊,心所別開三蘊,獨詳於心所之相故。十二處中,除意法二處外,其餘十處皆是
色法,為愚執色法有情,廣詳色相故。十八界中,破色心之愚,故廣詳色心二法。(二)
由眾生的根器不同,這亦有三種,一利根,智慧敏利,略說法義,便能瞭解,如來為他們
說五蘊法門。二中根,智慧稍鈍,對於法義必須稍加開演,才能受益,故為他們說十二處
法門。三鈍根,其性暗鈍,必須廣說,才能瞭解,所以如來為他們廣說十八界法門。(三
)由眾生樂欲不同,亦有三種:一樂略說的有情,為說五蘊。二樂中說的有情,為說十二
處。三樂廣說的有情,為說十八界。
二、三科名次
(一)五蘊次第
五蘊中以色蘊為首,識蘊為末,這樣的次第,在建立上是有確定意義的。如《俱舍論
》界品頌說:“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立。”這半個頌文顯示五蘊的次第有四種意義:隨
粗次第:五蘊文中,色蘊有礙有對,觀待無形無對的後四蘊,其相最粗,故居第一。無色
的四蘊中唯受形相最粗,以於觸境的時候,即首先生起苦樂等感覺的受,故居第二。由受
生起取像的想,比較後二蘊為粗,故居第三。行蘊中貪等煩惱,行相易知,較識蘊為粗,
故居第四。識蘊最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所以立在末位。(二)隨染次第:染是染汙
,就是貪等煩惱。眾生從無始生死以來,男女之間,對於色相更相愛樂,愛樂色相,由於
欣求樂愛,於樂耽著,由起倒想,倒想生起,由行蘊中煩惱,煩惱以識為依,依識而生,
如是隨於染汙法的生起次第而建立五蘊次第。(三)隨器等次第:這是以譬喻說明五蘊次
第,如人宴客,先備食器,次承受飲食,次以鹽醬等助味,次由廚師製造,後則食者享用
其食而了別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次第的意義是:色蘊為受的所依,與器物為飲食的所依
相同:受蘊中苦樂等受能損益身心,亦如飯食能損益人的身心一樣;想蘊生起親怨等想而
引起苦樂等受,亦如甘醋鹽醬等能助生種種食味;行蘊中業煩惱能造能得異熟果,亦如廚
師能製作飲食;識蘊之感受果報,正如食者享受食物,依這譬喻顯示五蘊次第的決定意義
。(四)隨界別次第:三界之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故第一說色蘊。色界靜慮有殊勝
的喜樂等,受相顯了,故第二說受蘊。無色界中,前三無色取空等想為所緣境,想相顯了
,故第三說想蘊。第一有中,其業能感八萬大劫果報,思為最勝行相顯了,故第四說行蘊
。前四蘊為識的所住,識為能住,如世間田為所住,撒播的種子為能住,故識蘊在最後說
。此即依於界別說五蘊次第。
依上隨粗、隨染、隨器等、隨界別四義,說五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不增不減。
依《對法論》第一卷說:“何因蘊唯有五?答:為顯五種我事故。為顯身具我事,受
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自體我事。於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
,第五即我相事。”身具即內外色蘊所攝:即內根色蘊我所依止說名為身,外境色蘊我之
資釋名之為具,世間眾生多計識蘊為我,色為我身具,我能受用境,我能起言說,我能造
諸行,受想行三皆是我的作用,我是彼主。佛為遮彼一性我執說蘊有五:身為識所依,或
體有積聚,具為根之境,非是我的身具;受能領納,想能起說,思能造法,皆非我所;識
能了別,非是我體;由此五蘊次第建立不增不減。
(二)處界次第
十二處和十八界的次第意義,如《俱舍論》界品頌說:“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這個頌說依二義建立處界的次第:(一)約根取境義,次第
決定,即頌文前三句。(二)約根所依處,次第決定,即頌文後一句。(一)根取境義:
六根之中,眼耳鼻舌身前五根唯取現前境,是故先說。意根取境不定,過去未來現在三世
及無為法,皆能緣取,緣境最寬,故在五根後說。頌文前五境唯現,就是顯示這個意義。
在五根中,前四根所取的色聲香味四境,唯是所造色,是故先說。第五身根所取的觸境,
包括能造的四大種和所造的滑澀輕重等,或唯取大種,或唯取造色,或二俱取,境不決定
,所以在前四根之後說。頌文四境唯所造就是顯示這個意義。又除身意兩根外,其餘四根
的作用有遠、速、明的不同,故次第成先成後,即眼根耳根俱取遠境,故先說二根。在二
根取遠境的作用中,眼用尤遠,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根的作用迅速,先遠見人撞擊鐘
鼓,後時才能聞聲故。在這遠速的作用不同上,如次先說眼耳二根。鼻舌二根取境的作用
,俱不是遠,由速明故,成先後次第;鼻根的作用,此之舌根,速而且明,如對香美的飲
食,鼻先嗅香,舌後嘗味;鼻能嗅味中的細香,舌不取香中的細味,故先說鼻後說舌。頌
文余(除身意二根之餘,眼等四根)用遠速明就是顯示這個意義。(二)根所依處義:即
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即眼所依處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身的中央在
臍,故次於舌。意根無形,沒有方處,依上諸根而生,故居最未。
由上說兩義,處界次第決定,不增不滅。
依《對法論》第一廢立界處文說:“問:何因界唯十八?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
性故。身者,謂眼等六根,具者謂色等六境。過現六行受用者,謂六識。能持者,謂六根
六境能持六識,所依所緣故。過現六識能持受用者,不捨自相故。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
說名界。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身及其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謂如過現六行
受用相,為眼等所持,未來六行受用相,以根及義(境)為生長亦爾。所言“唯”者,謂
唯依根境立十二處,不依六種受應相識。”由六根為識的所依所緣,能持六識,故依次建
立十八界不增不減。唯由身具能與未來六識受用為生長門,故依根境如次建立十二處不增
不減。
三、諸門分別
蘊處界的名義等,已如上說,但三科中還有很多的差別意義應該分別,故諸論中在說
了蘊處界的名義之後,總有諸門分別一科。如《瑜伽師地論》五十五、五十六兩卷中,以
五十八門分別:《顯揚聖教論》第五卷,以三十四門分別;《對法論》第三卷,以二十六
門分別。在三科中,十八界具足根境識三種的差別最為顯著,故《俱舍論》等,皆依十八
界作義門分別,於蘊於處,則准例推知。這裡只想介紹三科中一些比較簡要的差別,且依
《五蘊論》就十八界略舉十二義如下:
[1] 有色無色門:十八界中“幾有色?謂十界、一少分:即色蘊自性。幾無色?謂
所餘界。”(這是《五蘊論》原文,不准此知。)十界即五根五境十界全,一少分即法界
中一分的法處所攝色。十界及法處所攝色皆各具色的自性,故論說言即色蘊自性。所餘界
是指十界等之所餘,即眼等六識界及意意全,並法界中一分,皆是無色。法界中除法處所
攝色,其餘五十一個心所法、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六種無為,都是無色性的法。故論說
言一分。
[2] 有見無見門:“幾有見?謂一色界。幾無見?謂所餘界。”一色界即色塵差別
中顯色、形色、表色,皆是眼根所取眼識所緣的可見色境,故是有見法。有見相違是無見
義,色界之所餘界,即十七界全、皆是無見法。
[3] 有對無對門:“幾有對?謂十色界,若彼于此有所礙故。幾無對?謂所餘界。
”對是障礙義,若法為能所礙,是為有對。十色界即五根五境,皆是有礙的法,故是有對
。無對就是不為能所礙。所餘界即六識界與意界及法界,皆無能所礙,故是無對法。有對
的差別有三種:(1)障礙有對,如手礙手、石礙石等,障礙即名有對,如前所舉的五根
五境就是。(2)境界有對,非約境界自身稱為有對,是指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諸有境法為
境界(色等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礙束縛,于取境之用,不得自在,是名境界有對。(3
)所緣有對,亦非約所緣自身稱為有對,因心心所為自所緣(五根五境及法界一分)所拘
礙束縛,於所緣起執,不得自在,是名所緣有對。前面說的十色界為有對,只約障礙有對
分別,非約拘礙有對義說,故准舉十色界而不及餘界。境界所緣有什麼差別呢?如《俱舍
論》說:“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于心等名為所
緣。”
[4] 有漏無漏門:“幾有漏?謂十五界,及後三少分,謂於是處煩惱起故,現所行
處故。幾無漏?謂後三少分。”有煩惱隨增,是為有漏。十五界即五根界、五境界及五識
界。後三少分即意根界、意識界及法界。後三界通有漏無漏,這裡唯取通有漏義邊,故說
言少分。無漏即沒有煩惱相應,無漏中取後三界攝於道諦的通無漏義邊,故亦說言後三少
分。但於十八界這樣作有漏無漏的分別,不是究竟的說法。若依據大乘究竟義,十八界皆
通有漏無漏,以《大般涅槃經》及《莊嚴論》等,皆說如來功德身土,純無漏法,如其所
應的攝在蘊處界中,故蘊處界三科,皆全通有漏無漏,至於《雜集論》等中說前十五界唯
是有漏,那是依二乘粗淺境說,故不相違。
[5] 界系不系門:“幾欲界系?謂一切。幾色界系?謂十四;除香味及鼻舌識。幾
無色界系?謂後三,幾不系?謂即彼無漏。”系是系屬,即被系縛義,被欲界貪等系縛名
欲界系。欲界所系,具足十八界,故說一切。色界中沒有段食,故無香味二境,境無識不
生,故能緣二識亦隨之無有,所以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識;有所餘十四界全。問:即無
香味境,亦應無鼻舌根?答:如《俱舍論》說:“不爾。二根于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
身。”又說:“鼻舌二根于彼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
”無色界中,不但沒有色聲香味觸五種境界,亦無眼耳鼻舌身五種根界,因為五識的所依
根和所緣境都沒有了,故五識亦不生,因此無色界所系者,唯有後三界。不系即非系屬於
三界之無漏的十八界法,故說即彼無漏。“彼”字所指,若依《五蘊》、《雜集》、《俱
舍》等論,即唯指後三界通無漏的一分;因為《俱舍》等說十五界唯有漏故。若依大乘究
竟義,則“彼”指全分無漏的十八界法。
[6] 蘊取蘊門:“幾蘊所攝?謂除無為,幾取蘊所攝?謂有漏。”無為無積聚義,
不在蘊門攝,故除去它,即除法界中所攝的六種無為。取是執取義,若約增勝,欲貪名取
,通則一切煩惱,故取是煩惱的總名;由蘊與貪等煩惱更相隨順生長,蘊與取合,故名取
蘊;因為蘊通有漏無漏,故以取字簡別無漏五蘊而立有漏名取蘊。《雜集論》第一卷說:
問:云何名取蘊:答:以取合故,若為取蘊。取者,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為
取?謂于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舍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欲者,希求相;
貪者,染著相。由欲希求未來自體為方便故,引取當蘊,令起現行:由貪染著現在自體為
方便故,執取現蘊,令不舍離;是故此二,說名為取。問:何故界處說有取法?答:應如
蘊說,當知界處與取合故,名有取法。
[7] 善等三性門:“幾善?幾不善?幾無記?謂十通三性;七心界,色、聲、及法
界一分。八無記。”三性就是善性、不善性、無記性。十八界中,有十界通三性,即七心
界、色界、聲界,及法界一分。七心界就是六識界和意界。色聲二界通三性,非約它的自
性說,而是約能發動色聲的心說的。如《顯揚聖教論》第十八卷說:“色非自體有善惡性
,隨能發心假說善惡。”法界一分,即相應法中除去唯一性的善十一、本惑六、隨惑二十
;指所餘的遍行、別境等,故說言一分。八無記性,即眼等五根和香味觸八法,唯是無記
性。法界中所除的善十一和本隨惑,如其所應配善惡可知,故論中不說。問:色聲香味觸
五種,同為色法,為什麼色聲通三性,香等唯無記呢?答:成善惡的身語兩種表業,唯色
聲二界,身表業即色,語表業即聲,約表示能發心的善惡,故假說色聲通于三性。實際說
來,一切有漏位中,色聲等五法皆唯自性無記,在無漏位一切唯善。
[8] 內外門:“幾是內?謂十二,除色聲香味觸及法界(疑脫“一分”二字)。幾
是外?謂所餘六。”六根、六識、十二界名之為內,色等六境名之為外。法界中相應法五
十一種唯內,餘通內外,故法界下應有“一分”二字。所餘六即前所除的色聲香味觸及法
界中一分,這些都還外法,故是外界。
[9] 有緣無緣門:“幾有緣?謂七心界,及法界少分心所法性。幾無緣?謂餘十,
及法界少分。”緣是攀緣,心心所法名能緣,境是所緣,有彼所緣,名為有緣。六識界、
意界,及法界中諸心所法名有所緣,能取境故。餘十即十色界,法界少分,即法界中所攝
不相應行等,不能取境,故名無所緣。
[10]有無分別門:“幾有分別?謂意識界、意界及法界少分。”此中是就五識說為
無分別,因為五識無計度隨念兩種分別故。雖然五識有細分別,以微劣故說言無分別。意
界少分即除第八識,取所餘二:即第七識和無間滅意。法界少分,即取相應法五十一數。
所餘界皆是無分別所攝,約舉一示一,故不舉無分別法。
[11]執受非執受門:“幾有執受?謂五內界,及四界少分:謂色香味觸。幾非執受
?謂餘九及四少了。”心心所任持不舍,說名執受。五內界即眼等五根界。四界少分,即
除五境中聲,餘色香味觸一分為有執受。因為色等四法通內外,內根色等有執受,外塵色
等無執受,故說言少分。余九即七心界、法界、及聲界。四少分即色香味觸四中唯屬外塵
的一分。此等皆非所執受的法,故非執受。
[12]同分彼同分門:“幾同分?謂五內有色界與彼自識等境界故。幾彼同分?謂彼
自識空時與自類等故。”什麼是同分彼同分?即根境識三,各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
業,名彼同分。如眼根取色境,眼識緣色境,與色境之為眼根眼識所取,皆為自業,是名
同分。其餘的根境識相對各作自業,皆名同分。反之,若根境識各不作自業,名彼同分。
因為分是指自己的作用,根境識三同有自己作用之分,故名同分。若非同分,與其他的同
分種類相同,名彼同分。如《俱舍論》第二卷說:“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
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
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同,名彼同分。”五內有色界即五根,自識,
即五根各自的能依五識,境界即五根五識各自的所緣境,等顯同分義,即根境識交涉作自
業時,三法行相彼此相同,故名同分。若三中隨滅一法,則所滅一法行相不同故,不可名
同分,而種類與彼同故,名彼同分。論說自識空時與自類等,即以種類相同義,解釋彼同
分。自識空即眼等識不依眼等根生起緣境用之時,就是根境識不相和合作自業,唯自體相
似相續生,根根相似義,說名彼同分。十八界中分別同分彼同分,正據根取境名同分。如
《瑜伽》五十六說:“問:此十八界幾是同分?幾彼同分?答:有識眼界各為同分,所餘
服界名彼同分。如眼界乃至身界亦爾。唯根所攝內諸界中,思量同分及彼同分非于色等外
諸界中,當知法界諸有所緣如心界說,諸無所緣如色等說。”由這論文很明顯地可以知道
分辨同分彼同分不約境說了。
大乘唯就五識說同分、彼同分,義如上說。若依《俱舍》,則通約六識解說。知彼頌
說:“法同分餘二,作不作自業。”就是法界為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第六意識通緣三世,
廣為分別有為無為一切法,這樣則法界為意識之緣,沒有非作自業的時候而無彼同分了。
故說法界唯同分,餘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二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ool810 來自: 61.231.129.96 (05/09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