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uddh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上) 釋悟殷 壹、前言 動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說那是惡趣眾生,生活充滿了苦痛與不自由。而在古代印度人 的心目中,動物或鳥類,牠們也能歡樂的歌頌生命,盡情揮灑生命的樂章,牠們與人類的 關係就像朋友般的親切。如在世尊本生談的故事裡,鸚鵡王、象王、獼猴王、鹿王等等, 牠們不但會說話[1],聰明有才華,又具有領袖群倫的氣質,平時帶領大家過著逍遙自在 的生活,一旦災難來臨時,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盡可能救援自己的族群及其朋友,甚至 因此喪失了生命。這樣崇高的德行,在人都是稀有難得了,卻在動物身上出現,有時還超 過自認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中,有非常豐富感人的動物故事,有許多與動物習性、動物生態 有關的報導,可說是動物知識的寶庫。由於三藏的性質不同,故出現的動物故事,形式體 裁及要表達的目的(作用),也會不同。以聲聞律典來說,主要是有關佛弟子日常生活上 止持和作持的規制;世尊制戒的事緣及制定的戒法,與動物有關的篇章不少,而律師在弘 揚戒律時,也傳出許多德行高尚的動物說是世尊的前生,佛教與動物的關係,可見一斑。 因此,筆者就以廣律的資料為主,藉以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本文,分六節來說明: 第一節,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護生,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在廣律中,有關不殺生的 戒法,分為殺人與殺旁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罪。同樣 是殺生,何故殺人與殺畜生的罪罰不同?而且,即使同為畜生類,世尊嚴謹制定僧眾不得 喝蟲水、用蟲水澆地、墾土掘地、焚燒山林等傷慈行為,何故卻允許僧眾食用三淨肉呢? 這些,都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第二節,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佛教在「不殺生」的道德規範下,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 得故意殺害畜生,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牠 們。不過,從世尊制殺人罪重於殺畜生,即透露了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在實踐上,還 是先從人類做起。 第三節,蠶絲與羊毛。蠶絲、皮革等的取得,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當然不得使用。律典 中,用蠶絲及用黑羊毛、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罪。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 是殺生行為;羊毛的取得,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取毛,何故罪罰卻相同?這 得探源於世尊制「尼薩耆波逸提」的精神了。 第四節,三淨肉與素食。畜生肉的來源,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理應不得吃肉。在「不殺 生」的前提下,適應當時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淨肉的規制。然律典中既有不得吃象馬獸 肉及鳥禽肉的制限,也有吃三淨肉的隨宜,在自由採證下,於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 的思想諍論,有的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為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且譏 諷禁斷肉食者是提婆達多的徒裔,不是世尊的教徒。以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來說,大乘 經典中明白的標示:吃肉是「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眾 生的精神。 第五節,放生與護世間。一、放生:僧眾不得圈養牲畜及籠繫玩弄鳥禽,不吃彼類肉品, 不穿皮草及使用皮革坐墊等,這是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及不忍畜生遭受殘殺危難的 悲心;而為了解除牠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牠們,讓牠們回到自由的園地,也是 護生的行為。二、護戒與護器世間:緣起世間,包括有情世間與器世間。世尊制戒,規範 弟子護念有情世間,而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護戒,也是護生。器世間上的森羅 萬象,是一切眾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產,不應任意破壞,則是護器世間。 第六節,動物的德行。分三項說明:一、策發修行,世尊舉動物德行為例證,以警策弟子 :旁生類有情都有這樣的德行,何況是修出世解脫的行者?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律典 的動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犧牲奉獻族群及朋友的熱誠。三、寺塔雕刻 壁畫與動物:在寺院、佛塔雕刻彩繪動物圖像,藉由動物的特性詮釋教義,並作為通俗教 化及接引信眾之初機。 貳、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 護生,是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這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學佛者在宣誓成為佛教徒時, 就發願遵守的道德規範[2]。這種精神的道德規範,從佛教緣起思想開展的眾生平等論來 說,不僅護念人類有情而已,還應普及於一切有情眾生(五道,或說六道)。那麼,佛弟 子在日常生活,如何做到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 在《雜阿含經》中,世尊訶責婆羅門傳統的血祭說:「邪盛大會,繫群少特牛、水特、水 悖,及諸羊犢小小眾生,悉皆殺傷」,用此殘殺犧牲的大會來祈求生天享樂,不過是造惡 生罪,豈有功德可言[3]。在廣律中,世尊就明確的制定:不得故意殺害畜生之生命;且 標示出屠羊、魁膾、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蟒、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 差捕賊人等十二種事業,以及養蠶煮繭等行為,都是惡律儀,是佛教徒不應該從事的工作 [4]。 護生的最基本精神,先從「不殺生」做起。律典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為殺人和殺畜 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如故奪畜生命,知道水中有虫,自 澆泥澆草、令他人澆,或者飲用,自手墾土掘地,或令他人掘等,都是「波逸提」罪[5] 。 這裡,有一個問題: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得波羅夷、殺畜生卻只得波逸提呢?可以這麼 說,在印度的民俗裡,雖然也有主張樹木、草木等有生命存在,若砍伐它即等於殺生的說 法[6],但是佛教的殺生,還是專約有情眾生來說;而且,人與被殺對象關係不同,殺生 的罪過及判決的輕重,也就有了不同。如諸部廣律,在故斷人命的「犯相分別」,律師鉅 細靡遺地分別在各種情況下殺人得罪輕重及犯與不犯之差別,殺害自己與殺害他人不同, 蓄意殺人與誤殺不同,殺人與殺動物、蟲、鳥不同,殺人與殺鬼神不同等等[7]。殺人中 ,以殺害對自己、對人類有恩有德的父母、師長、聖賢等,得罪最重,是無間重罪。因為 是無間重罪,所以律師更詳細演繹分別其犯與不犯的各類情況,這種現象,近似於論師推 演分別的風格[8],可見律師們的慎重! 殺生罪的構成,如《僧祇律》說:人、人想、興方便、殺心、斷命等五事具足,殺人命得 波羅夷;畜生、畜生想、殺心、起身業、命根斷等五法成就,斷畜生命得波逸提[9]。《 十誦律》則分析說: 若為人作弶,人死者波羅夷,非人及畜生死者偷蘭遮;若為非人作弶,非人死者偷蘭遮, 人及畜生死者突吉羅;若為畜生作弶,畜生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突吉羅;若不定為 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墮死,若人死者波羅夷,非人死者偷蘭遮,畜生死者波夜提,都不 死者偷蘭遮、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9上) 這是從蓄意殺卻誤殺了對象來論定罪罰。另外,有從殺心(善、惡、無記三性)去分別殺 母、殺父、殺阿羅漢的罪罰,且論定說:比丘「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即使 殺人也不得波羅夷罪[10]。顯然,律師認為:殺生罪的構成及罪罰輕重,應綜合殺者的心 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誤殺或蓄意殺,惡意殺或無意殺,正常人或瘋狂人,人趣或旁生 趣(或鬼趣),諸如此類等,罪罰輕重即有顯著差異。 律師的說法,有部論師也有相同意見,如《大毘婆沙論》說:殺生等十不善業中,每一個 不善業,都有由於貪、瞋、痴(邪見)而起決定殺害(盜、淫、妄乃至邪見)等的意欲 [11]。如果在貪、瞋、痴等煩惱推動下而現起決定殺的意欲,殺人或殺畜生,其罪都蠻重 的。殺生罪的構成,必須具足二個因緣:起加行及果究竟。亦即假如有人想殺害自己的母 親,拿起刀加以砍殺(起加行),結果母親真的被殺死(果究竟)。如此,就構成殺母重 罪;否則,即不成為殺母罪。 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罪罰輕重,這是律典、論典共有的意見。關於何故殺 人罪最重的問題,以聲聞律典的精神來說,「人是善趣,害之重故」[12],是較吻合於律 師的意見。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其餘諸趣不得呢?律師 答道:「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有沙門四果多在人中得,佛與辟支佛必在 人中得漏盡故,是以害人得波羅夷,餘道不得波羅夷。」[13]又人有梵行、憶念、勇猛等 三事勝,人有慚愧心,有父母、兄弟、姐妹等倫常觀念,畜生無慚愧心,無倫常觀念,無 律儀戒等,故而殺人罪最重[14]。各部廣律,律師在不殺生戒條的「犯相分別」,或有落 入太過煩冗推演的嫌疑,其形式與內容也極不統一;不過,他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理念:以 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作為論定其罪罰與輕重的依據。而且,從殺人得波羅夷、故殺 畜生命得波逸提,也就說明了一個事實:佛教立足於「護生」的道德規範,心願普及於一 切眾生,這是一個崇高理想,在實行上,先從人類做起,漸次擴展,最後達到普及一切眾 生的崇高理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如前文)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的問題,律師回答:「 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律師言下之意是,畜生等有情,無三歸、五戒、 波羅提木叉戒。就以畜生(龍)來說,依據律典記載:伊羅缽龍王和那羅陀梵志,結伴同 往鹿野苑聽世尊說法,世尊漸次為他們說「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淨,讚歎出離為樂 」,勸令發歡喜心。伊羅缽龍王聞法後,歡喜無限,世尊進而教導龍王學佛要先歸依佛法 僧三寶。伊羅缽龍王隨即歸依,牠是畜生有情最先受三自歸者[15]。有一善現龍王,是長 壽龍,厭惡龍身,知道出家修行的功德益處,於是變化成青年外道,到僧團裡求聽出家受 具。善現龍王在睡眠時,現出原形,驚嚇了大眾。由此事緣,世尊制:「畜生者,於我法 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16] 又依據《菩薩本緣經》記載,某龍王常為族群說法,勸修慈善,宣揚受持八齋戒法的殊勝 ,並親自受持八齋戒法[17]。伊羅缽龍王受三自歸,龍王自受持八關齋戒(近住律儀), 顯然地,畜生(龍)得受三歸、八關齋戒,唯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而已。那麼,律師何故 說畜生不得受五戒等呢?《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解說: 凡受戒法,以勇猛心自誓決斷,然後得戒。諸天著樂心多,善心力弱,何由得戒?餓鬼以 飢渴苦,身心焦然;地獄無量苦惱,種種楚毒,心意著痛,無緣得戒。畜生中以業障故, 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 ,不得齋也,以業障故。以四天下而言,唯三天下閻浮提、瞿耶尼、弗婆提,及三天下中 間海洲上人,一切得戒。……大而觀之,愛佛法者蓋不足言,若天、若龍、若鬼神、若鬱 單越、若不男、二根種種罪人,盡得受三歸也。(大正23.509下) 依《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律師的解說,畜生類等得受三歸,但畜生類「以業障故,無所曉 知,無受戒法」,故不得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至於經中龍王受八齋戒的事跡,律師 解說是「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以業障故」。律師的說法 ,大同於有部論師的主張,如《大毘婆沙論》說: 問:近事律儀依何處有?答: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餘趣;依三洲有, 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時天帝釋來詣佛所,作 如是言:願佛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於其中間,護生歸淨。答:彼自顯 示是信等流,非受律儀,不應為難。(大正27.647上)[18] 問:近住律儀依何處有?答唯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餘趣;依三洲有, 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有海居龍,從大海出, 於六齋日,受八戒齋,放捨身心,寂然而住,徐發吟韻,作如是言:今於世間,無所惱害 。答:彼得妙行,不得律儀,自慶暫時離諸惡行。彼自憶念:昔在人中,受八戒齋,不能 清淨,有毀犯故墮龍趣中。作是思惟:我本人趣,若能清淨持八戒齋,今應生天受諸快樂 ,何期毀犯墮斯惡趣。厭惡行故,數從海出,受八戒齋,吟韻自慶。然實彼龍唯得妙行, 不得律儀。(大正27.648下) 有部論師主張:畜生類有情,無近事律儀,亦無近住律儀;對於經中龍受八戒齋的事跡, 解說是「唯得妙行,不得律儀」[19]。妙行,即身、口、意三妙行,屬於十善業道的範疇 ,是一種道德律。意思是說,龍王實行的是道德律,並不是得律儀,因為旁生非律儀器, 不得律儀故。 以上,從殺人與殺畜生命,談及畜生是否得受律儀戒(三歸、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 相關問題。聲聞律典及部派論書,都一致主張:人是律儀器、畜生非律儀器,雖然諸天、 鬼神、龍等諸趣有情也有愛樂佛法的,但是佛宣揚的是以人類為主的佛法。人生活在世間 ,人與人的互動最為密切,故殺生中以殺人罪最重。 ------------------------------------------------------------------------- [1] 「古時畜生所以能語,今時畜生所以不語,謂劫初時,先有人天,未有三惡。初有 三惡,盡從人天中來,以宿習近故,是以能語;今時畜生,多從三惡道中來,是以不語。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40上~中) [2] 「我某甲歸佛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歸淨。」(《 大毘婆沙論》,大正27.645下)「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 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我從今者,乃至命 終,護生。」(《順正理論》,大正29.552下~553上)「白佛言:我今歸依佛,歸依法 ,歸依僧,唯願世尊,聽為優婆塞,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四分 律》,大正22.789下) [3] 《雜阿含》,大正2.22下,24下。 [4] 這十二種事業,也稱為「不律儀」,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十二惡律儀者 ,一者、屠羊;二者、魁膾;三者、養豬;四者、養雞;五者、捕魚;六者、獵師;七者 、網鳥;八者、捕蟒;九者、咒龍;十者、獄吏;十一者、作賊;十二者、王家常差捕賊 人:是為十二惡律儀。養蠶,皆不離惡律儀也。」(大正23.510上)《大毘婆沙論》亦說 有十二種不律儀,見(大正27.607上~中)。 [5] 「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及用「種種方便歎譽死, 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四分律》,大正22.575下~577中)「若比丘斷畜 生命者,波逸提。」(676下~677中)「若比丘知水有虫,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 波逸提。」(646中~647上)「若比丘知水有虫飲用者,波逸提」。(677中~下)「若 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若比丘壞鬼神村,波逸提。」(641上~642上 ) [6] 《十誦律》:「有居士是外道弟子,說地中有命根」(大正23.117中);《四分律 》說:比丘掘地,被譏嫌是「掘地斷他命根」,因為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故(大正 22.641上,830中)。《僧祇律》:比丘建寺,掘地作地基,「佛語比丘:此中雖無命根 ,出家之人所不應作,當少事少務,莫為世人所譏。」(大正22.385下) [7] 不殺生的「犯相分別」,見《四分律》,大正22.576下~577中;《五分律》,大正 22.8中~9上;《僧祇律》,大正22.256上~257下;《十誦律》,大正23.8中~11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660中~668下。 [8] 《十誦律》,大正23.375中~下,381中~382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 23.518中~519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566下~567上;《大毘婆沙論》 ,大正27.619上~621上。 [9] 《僧祇律》,大正22.257下,378上。 [10] a.《大毘婆沙論》:「由二因緣建立無間:一、背恩養;二、壞福田。背恩養者, 謂害母、害父。壞德田者,謂餘三種。由二因緣得無間罪:一、起加行;二、果究竟。」 (大正27.619上) b.《十誦律》從善惡無記三性去分析殺母殺父殺羅漢的罪與罰,見《十誦律》,大正 23.375中~下。 c.「問:問頗比丘殺人不得波羅夷耶?答:有,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是。問: 頗有不受具戒人殺人得波羅夷耶?答:有,與學沙彌是也。」(382上)《四分律》亦說 :「有三種斷人命,不犯波羅夷。人作非人想,若以身、若以口斷命,是為三種斷人命, 不犯波羅夷。」(大正22.996上) [11] 有部論師說:十不善業中,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從貪、瞋、痴生的三種情形,見 《大毘婆沙論》,大正27.605下~607上。 [12] 「有說者:殺斷善人得罪為重,所以者何?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論主〕評曰: 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 善法故。(大正27.184下) [13]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18中。 [14] a.閻浮提人有三事勝諸州、諸趣,「一者、勇猛強記,能造業行;二者、勇猛強記 ,勤修梵行;三者、勇猛強記,佛出其土」(《長阿含‧世紀經》,大正1.135中~136上 )。 b.「世尊告諸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何等為二?所謂慚、愧。假使世間無此二淨法 者,世間亦不知有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宗親、師長尊卑之序,顛倒渾亂,如畜生趣 。以有二種淨法,所謂慚、愧,是故世間知有父母,乃至師長尊卑之序,則不渾亂如畜生 趣。」(《雜阿含經》,大正2.340下;此經內容,《十誦律》亦有,見大正23.354中~ 下) c.按:畜生無慚愧心,是就普遍性來說,畜生父母兄弟間,會互相殘殺淫亂等。《大毘婆 沙論》記載:「問:諸旁生類殺害父母得無間不?答:不得。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微 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故。……大德說言:諸傍生類殺害父母,於無間罪有得、不得 。謂聰慧者得,非聰慧者不得。曾聞有聰慧龍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馬後覺知,斷勢 而死。」(大正27.619中~下)大德傳說的「聰慧龍馬」,則是具有倫常及慚愧心的畜生 。 [15] 畜生歸依三寶,如伊羅缽龍王,《四分律》,大正22.792下;《五分律》,大正 22.106上~107上。 [16] 畜生不得與出家受具,見《四分律》,大正22.813上;大正22.117下;《十誦律》 ,大正23.154中。畜生不得出家受具,故當行者出家求受具足戒時,戒師問「十三遮難」 ,其中一項,即問「汝是非人否」(大正22.814下)。 [17] 《菩薩本緣經》記載:龍王向同族說:「閻浮提人以八戒水洗浴其身,……汝當知 之:若能受持如是八戒,雖無妙服而能得洗浴,雖無墻壁能遮怨賊,雖無父母而有貴姓, 離諸瓔珞身自莊嚴,雖無珍寶巨富無量,雖無車馬亦名大乘,不依橋津而度惡道。受八戒 者功德如是,汝今當知吾於處處常受持之。……龍王即將諸龍至寂靜處,遠離婬欲瞋恚之 心,於諸眾生增修大慈,具足忍辱以自莊嚴,開菩提道自受八戒,清淨持齋經歷多日。」 (大正3.69上~下) [18] 關於「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是否名為近事」,學派中有諍論,如論說:「健馱羅 國諸論師言: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迦濕彌羅諸論師言:「無有唯受三歸 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大正27.645下~646上)。「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 」,以及近事律儀「依人趣有,非餘趣」。由此來說,則旁生類無近事律儀。 [19] 「三妙行者,謂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云何身等妙行?如世尊說:何者身妙行 ?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何者語妙行?謂離虛誑語,離離間語,離麤惡語, 離雜穢語。何者意妙行?謂無貪、無瞋、正見。」(《大毘婆沙論》,大正27.581上 -- 守口攝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imagewind/ ~我的部落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7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