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fire (南傳版寂天)
看板Buddhism
標題[轉錄] 佛教義理的商業運用(2)
時間Sun Dec 18 19:03:19 2011
佛教義理的商業運用——印尼佛教徒企業家個案研究 作者:Yulianti
佛教將商業看成一種經濟活動:
佛教與經濟進步不相關的看法,正如韋伯所指責的,是不成立的(哈威,2000:206)。
事實上,在佛陀和許多教義中,有幾次講法表明經濟問題是佛陀考慮過的。德國經濟學家
舒馬赫在其名著《小即是美——一本把人當回事的經濟學著作》(Small is Beautiful:
Economics as if People Mattered)中談到佛教徒的生活方式叫做佛教經濟學(舒馬赫
,1973:37)。舒馬赫的認知證實佛教是參與經濟活動的。
雖然佛陀所教誨的佛教理想主要集中在人類從輪回中解脫,但是佛陀從不忽視人類的世俗
生活幸福。佛陀的許多講法表現了對俗家弟子的共同福利的關注,雖然他的教義更重視於
滅苦,包括世俗原因產生的苦。
談到佛陀的教義,就不能避免使用法“Dhamma”這一術語,基於同一詞,法,有幾層含義
:法是指教義;法是指智慧;法是指真理或法則──實相的真理/法則(那蘭陀Narada,
1988:76)。有關法的最後一層含義,真理──真理的範疇有幾層標準:善行法(
cariyadhamma)和自性法(sabhavadhamma)(佩尤托,1994:19)。
善行法是關係到辨別善與惡或非善非惡的倫理行為的真理。包括整個因緣流和論述事物怎
樣產生和發揮作用(佩尤托,1994:19)。自性法其本性範圍廣泛,直指實相,超越於善
與惡。自性法包含了整個存在實相,通過多個學科和人類欲望的描述來表現所有一切的自
然條件。
有關兩種法的爭論是佛陀怎樣規定德性生活的準則和諦察實相的本性。自性法表現為經濟
主體與相關活動。換句話說,法與經濟是不可分的。經商作為一種經濟活動類型不可否認
是與法相關的。然而,注意到第一類範疇──法定義為善或惡或非善非惡的倫理行為──
應當注意到企業也意味著有好企業、壞企業、或非好非壞的企業。因此,說法所激勵的經
濟產生正義的企業,正如佩尤托所說,是不公平的。
法表明工作不僅關於好與壞,還涉及對實相本質的理解。因此說一個人在正法激勵下經商
,這樣考慮超越了壞與惡的問題去理解事實,將人的活動引向依本性行事。理解兩種類型
的法,會將人的活動引向更大利益和較少麻煩。
相反,當經濟活動缺乏對失敗誘因的理解時,人們可能意識不到有益的全部結果。如果失
敗被認為是社會產品的真正利益,那麼產品的效果會被忽略。從酒的生產可見一斑。企業
決定西釀制酒,生產完成之後,企業將酒運到市場上銷售以滿足需求。這時“滿足需求”
的目標產生了。
對現代經濟學家而言,成功的交易被看成是成就,因為現代經濟的目標就是滿足消費者的
需求。很少有人進一步研究產品銷售出去的效果──而現代經常學家研究產品的深層影響
則更為罕見——通常是留給消費者保護機構去做。法所激勵的經濟學家或企業應當考慮他
們產品的效果。對法的理解使他們能夠繼續調查他們的商業模式(佩尤托,1994:20)。
最終,法不能從經濟活動中分離出來,因為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與法有關聯,這是所有存在
事物的基本真理(佩尤托,1994:20)。產品推向市場之後,社會上發生了什麼,落在調
查的範圍之內。在生產酒的個案中,受啟發的企業家會調查社會的消費效果。這種調查只
有在企業看到不同事物之間相互關聯的時候才會做。這種關聯包括密不可分並且彼此影響
的三大事物,即:(1)個體、(2)社會、與(3)環境。(佩尤托,1994:21)。
雖然佛陀有大量的經文論述了倫理行為,佛教從來不宣稱任何法則具有絕對價值。沒有哪
條教義專門論述人類行為的賞與罰的情況。佛教通過諦觀因果過程來理解現象。按照這一
方法,所有的事物和行為都通過行為及其最終結果來判斷。因此,德行是好的,因為德行
帶來利益,惡行是邪惡的,因為惡行帶來傷害。(佩尤托,1994:21)
普遍的現代信仰是:“目標的價值將會證明使用的手段”。這句話可理解為:為達到目標
,滿足願望,人們可以不擇手段,不辨好壞,因為結果是所唯一期望的。持這一觀點,論
述為實現這一現實就需要承擔一些社會約束。例如在共產主義理想下,每一位地球人必須
被公正公平地對待──但是不幸地,如果智慧不夠,會造成社會衝突,並且很可能在實現
理想的途中,一切毀滅殆盡。
舒馬赫(Schumacher)還談到缺乏精神的善良會帶來分別,正如“大眾化生產”和“規模
生產”。前者具備尊嚴、有意義的人際接觸、在人口眾多且需要充分考慮商業夥伴的國家
是適宜的。然而後者是暴力的、生態破壞和自我毀滅的,會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資源和泯滅
人性(舒馬赫,1973:126)。簡而言之,後者是一幅唯利是圖的不友好的商業活動畫面
。
佛教價值觀是處理爭議問題的有用工具─是將精神性視為靈魂和發動機的有用的經商準則
;將不敵意的局面扭轉成友善;友善的企業在生產者、消費者與資源之間提供或共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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