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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佛教論集》 人間佛教要略 (原出自《佛在人間》第五章 http://tinyurl.com/2pcglo ) 釋如正2005/4/12 二 理論原則 2-1法與律的合一 釋尊所創建的根本佛教,包含著兩個內容:一、法;二、律。「導之以法,齊之以律」, 這二者的相應協調,才是佛教的整體。法律並重,是初期佛教的精髓。人間佛教,必須本 著佛教的古義,重視法與律的合一原則。 2-1-1法 法,是學佛者所歸依的。…釋尊入滅的時候,對阿難說:「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 」(5)。意思說:弟子們應自己去依法而行。所依的法,經上說:「依四念處行」;四念處 就是八正道中正念的內容,這可見法是中道的德行了。…中道---正道的德行,為什麼稱 為法?法的定義是軌持,軌是軌律、軌範,持是不變、不失;不變的軌律,即是常道。八 正道,不但合乎道德的常道,而且就是「古仙人道」,有永久性、普遍性,是向上、向解 脫的德行的常道。(引自《佛法概論》p.7 ~ p.8) 2-1-2律 律有二類:一、止持,是不道德行為的禁止。如比丘、比丘尼的戒本條目。二、作持,是 僧團中種種事項的作法,把這類事分類編集起來,稱為犍度(6)。「犍度」是以僧伽的和樂 清淨為理想,而制定有關僧團與個人的所有規制。 2-1-3律的形成 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 ,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的制度。「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是依於 法的;依於法而立的僧制,有助於法的修證,有助於佛法的增長廣大。這樣的僧伽,僧伽 制度,不只是有關於身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眾的,存在於人間的宗教組織。說到攝僧的 制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制度。 (1)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 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 羅提木叉,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 (2)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成立受「具足法」,「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 「迦絺那衣法」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3)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 (4)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 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 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 律」。(引自《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175 ~ p.177) 結說:法,是開示宇宙人生的真實事理,教人如何發心修學,成就智慧,圓成道果。法是 重於顯正,重於學者的修證。律是世間悉檀,著重於時地人的適應。用集團力量來規範自 己的行為,淨化內心的煩惱,是根本佛教的特色。佛世的聲聞出家行者,雖也有動機不純 正的,煩惱極重的,但一出了家,以經法開示他,以戒律調伏他,在大眾的攝導與折伏下 ,利根的當然迅速的了生脫死,鈍根的也可以漸趨涅槃。佛法的流行於世間,與世間悉檀 的律制,有著最密切的闋係。「導之以法,齊之以律」,是「佛法」化世的根本原則。重 法而輕律,即使心在入世利他,也只是個人自由主義者(7)。 ----------------------------------------------------------------- (5)《雜阿含經》卷24(T2,177a6-13):「阿難!當作自洲而自依,當作法洲而法依,當作 不異洲不異依。阿難白佛:世尊!云何自洲以自依?云何法洲以法依?云何不異洲不異依 ?佛告阿難:若比丘身身觀念處,精勤方便,正智正念,調伏世間貪憂。如是外身.內外 身。受.心.法法觀念處,亦如是說。阿難!是名自洲以自依.法洲以法依.不異洲不異 洲依。」另參見《雜阿含經》卷2(T2,8a22~24) (6)犍度,梵khandhaka。乃佛典中分別篇章之名目。意譯蘊、聚、陰、眾、肩、分段。在 佛典中,將同類之法聚為一處,即為一犍度。相當於「品」,或今人所用之「章」。如《 四分律》依戒律作持門中之「說戒」「受戒」「安居」…等等,共立有二十犍度。現存的 犍度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稱,並不一致。…不同的部派中,《銅鍱律》稱為「犍度」,《 五分律》稱為「法」,《根有律》稱為「事」,皆使用統一的名稱。《四分律》或稱犍度 ,或稱法毗尼;《十誦律》或稱「法」,或稱「事」,或稱「品」,名稱不統一。(參見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p.346) (7)參見《華雨集第四冊》p.48 ~ p.50 http://tinyurl.com/2rrqoq -- 守口攝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user/imagewind.html~我的部落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79.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