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ggdrasils (尤克特拉希爾)
看板Buddhism
標題三十捨懺─18接受金錢
時間Fri Dec 25 06:15:51 2009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李 鳳 媚
依《Vinaya PiTaka》所載,轉述制定戒律的原因,如果戒條在成為定制前有數個制戒因緣
,文中仍只摘錄第一個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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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saggiya 18. (Sv. 4, nissaggiya 18, 1; Vin.III, p237.) │
│ │
│Yo pana bhikkhu jAtarUparajataM uggaNheyya vA uggaNhApeyya vA │
│ upanikkhittaM vA sAdiy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
│ │
│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銀1,或是允許放在一旁2,犯捨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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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 │
│ │ 吃了,所以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 │
│ │ 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 │
│ │ ,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吃了,所以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 │
│緣│ 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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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1.對象:金錢 │
│ │2.方式:(1) 接受﹑ │
│相│ (2) 請別人代收﹑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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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不當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3 │
│ │ 。 │
│犯│2.比丘精神失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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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尼薩耆波逸提。 │
│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染著者,尼薩耆波夜提。 │
│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
│ │十誦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薩耆波夜提。 │
│ │根有律: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 │
│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
│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
│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
│註│forfei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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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jAtarUparajataM:金銀。〈語詞解釋〉238頁:「金」(jAtarUpa)即黃金。「銀」
(rajata)即銅錢﹑木錢﹑樹脂錢等。所以「金銀」主要是指可以買賣東西的保值物,
翻譯為現代的用語即是「金錢」。
2.〈語詞解釋〉238頁:心想,「這是尊者的東西」,而加以存放。是說為比丘收藏金錢的
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錢,而加以存放。
3.這個不犯的條件是說,雖然接受了金錢,但卻不當作是自己的金錢來花用,而加以保管
。《善見律毗婆沙》777頁舉出一例:居士用金錢供養比丘,雖然比丘說:「不能接受金
錢」,但居士說:「我已經決心布施,不可以再帶回去」,便把錢放在地上走了,這時
候比丘就必須看守金錢,等候其他居士來為他處理。
所以從戒條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構成犯戒的重要條件並不是接受金錢,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願意接受金錢,且把金錢當作是自己的話,便犯了捨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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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裡對整個的(修行)過程有系統描述是很精密的,但實際的經驗卻超越經教研
究。研究無法告訴你:這就是無明升起的經驗,這就是行的感覺,這就是特殊的意識,
這就是身與心各個不同元素的感覺(受)。---阿姜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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