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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聖諦──佛法的基本 (8) 達賴喇嘛尊者 三:無明 無明或迷惑的梵文是avidya,其本義為「不知道」。不同的學派對無明的意義有不同 的詮釋。他們對無我(anataman)的基本佛教教理的觀點也不同然而,所有的學派都共 同地了解到它的一般性意義即我們存在的根源有一基本的無明這個理由相當簡單。我 們從個人的經驗都知道,我們深切期望能得到快樂與避免痛苦。然而我們的行動和行為卻 只導向更多的痛苦,而非我們想求的持久的快樂。這已確定說明了我們是在無明的框架中 運作。這就是我們在生活的根柢上所體驗到的無明。 依據傳統佛法,有一種方式可以反省苦的性質,即反省輪迴六道每一道所受的苦。( 註五)包含地獄道、畜生道、餓鬼道等等。對某些人而言,這些反省也許會使他們加深脫 離痛苦的追求。然而,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許多其他人而言,反省我們人類自己的痛苦可 能更有效。雖然佛教教導說,人類的生命是所有生命形式中最正面的形式之一,因為人類 有得到圓滿大菩提的潛力,但人生卻非總是快樂的。我們受不可避免的生、老、病、死苦 的控制。除此之外,當我們反省到生命被無明及因無明而生迷妄心念的制約與支配,對像 我本人而言,認識這個似乎比去想其他道的痛苦要有效多了。 如同我早先提過的,佛教經典以十二因緣描述無明緣行等等而導致在輪迴中投生的因 果過程。在這點上,佛陀有三種觀察。他說:“此有故彼有 此生故彼生 無明故緣行”( 註六)關於這三句陳述,無著在《阿毘達磨集論》中解釋說,任何東西的產生都要有這三 個必要條件。 (一)此有故彼有 無著解釋說,第一個陳述的意義為所有現象的存在都是有其原因 的。我們可以說有一無限的因果鏈。這不是說在每件事產生時,都有第一因或時間的起始 。無著把這個觀察視為是「具有原因的條件」。 (二)此生故彼生 在講解第二個陳述時,無著介紹了他所謂的「無常的條件」。這 句話的意義是指單單某一事物存在的事實,不足以令其產生後果。某一事物若要有產生後 果的潛能,它必須隸屬於因果關係之下;換句話說,它自身的存在必須是其他原因的結果 。因此,我們有了原因的無窮性。所以,單是存在本身不會產生後果,也不應只有一個原 因,應該同時是無常的及隸屬於因果關係之下的。 (三)無明故緣行 無著講解這一點時,提到了因要產生果時需要一個進一步的條件 ,他稱此為「潛在性的條件」。這個想法是說若要產生一個特定的結果,光是有原因和無 常是不充分的。並非每件事能產生某些件事或任何事。在因與果之間必須要有某種自然的 相關例如,因為我們生命的本質是苦,所以我們想要快樂,然而由於無明的關係,我們 自己創造了更多的痛苦,這是因為我們生命的根源是痛苦。因此,我們得到與其原因相關 的結果摘要地說,任可事物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原因要存在」、「因是無常」、「因必 須與果相關」。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應如何了解無明與行的關係呢?佛教對一般的因果關係加以嚴 格分析,而且經典中也有許多對不同類型的因與緣的討論。總而言之,有兩種主要的因, 一為物質因或實質因,另一個是共作因物質因是指轉變成後果的那些東西,例如一個物 體的物質連續體為了要讓因轉變成果,還需要許多其他的因素,那些因素就叫共作因再者,條件可以影響後果的方式有許多種。這些方式更和心靈的複雜運作有關。經典 中指出有五種條件,像所緣緣─這是指認知的對象產生感官認知的身根無間緣─你意 識的先前連續體以及其他。因此,你就可以了解佛教對因果關係的了解是非常複雜的。 讓我們舉火為例。什麼是火的物質因?我們可說是存於燃料內能生火而其後變成火的 潛在能力以心為例,那就更複雜了。例如,很明顯的為了產生感官認識我們需身根。當 然,意識的生理基礎還得包含神經系統,雖然在古老的經典中幾乎沒有討論到這個,也許 我們需要把它加入佛教的認識論和心理學理論中。但是,意識的實質因不會是那些物質體這要從它的連續體的角度來了解,它可以是種潛能或傾向的形式或任何東西。這是個非 常困難的問題,但是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意識的實質因可被了解成細意識的連續體, 而我們應該要小心,不要落入讓人以為任何東西的實質因和其自己完全一樣的這種立場。 這是說不通的。例如,我們不能持有這種立場,說感官認知的實質因都是感官認知, 因為感官意識都是意識的粗層次,且都全憑個人身根的作用,而連續體應在意識的細層次 上來了解。因此,也許我們可以說意識的實質因是以一種潛能的形式出現,而不是真正的 意識狀態─────────────────────────────────────── 註五、根據西藏佛教的說法,輪迴中的六道各各被一特定的煩惱所控制。地獄被瞋控制, 畜生被愚痴控制,餓鬼被吝嗇控制,人被欲控制,阿修羅被嫉妒控制,天被慢心控制。 註六、這句陳述可在中部第一卷(第二六二頁 ,Pali Text Society)和中部第二卷(第 二八頁,Pali Text Society)找到。 -- 「何等法應知應了、悉知悉了?所謂:名、色。 何等法應知應斷?所謂:無明及有愛。 何等法應知應證?所謂:明、解脫。 何等法應知應修?所謂:止、觀。」 ~《雜阿含305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ool810 來自: 123.205.70.251 (01/16 14:54)
onesadman:隨喜 01/16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