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nesadman:隨喜 01/16 20:32
四聖諦──佛法的基本 (8)
達賴喇嘛尊者
三:無明
無明或迷惑的梵文是avidya,其本義為「不知道」。不同的學派對無明的意義有不同
的詮釋。他們對無我(anataman)的基本佛教教理的觀點也不同。然而,所有的學派都共
同地了解到它的一般性意義,即我們存在的根源有一基本的無明。這個理由相當簡單。我
們從個人的經驗都知道,我們深切期望能得到快樂與避免痛苦。然而我們的行動和行為卻
只導向更多的痛苦,而非我們想求的持久的快樂。這已確定說明了我們是在無明的框架中
運作。這就是我們在生活的根柢上所體驗到的無明。
依據傳統佛法,有一種方式可以反省苦的性質,即反省輪迴六道每一道所受的苦。(
註五)包含地獄道、畜生道、餓鬼道等等。對某些人而言,這些反省也許會使他們加深脫
離痛苦的追求。然而,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許多其他人而言,反省我們人類自己的痛苦可
能更有效。雖然佛教教導說,人類的生命是所有生命形式中最正面的形式之一,因為人類
有得到圓滿大菩提的潛力,但人生卻非總是快樂的。我們受不可避免的生、老、病、死苦
的控制。除此之外,當我們反省到生命被無明及因無明而生迷妄心念的制約與支配,對像
我本人而言,認識這個似乎比去想其他道的痛苦要有效多了。
如同我早先提過的,佛教經典以十二因緣描述無明緣行等等而導致在輪迴中投生的因
果過程。在這點上,佛陀有三種觀察。他說:“此有故彼有 此生故彼生 無明故緣行”(
註六)關於這三句陳述,無著在《阿毘達磨集論》中解釋說,任何東西的產生都要有這三
個必要條件。
(一)此有故彼有 無著解釋說,第一個陳述的意義為所有現象的存在都是有其原因
的。我們可以說有一無限的因果鏈。這不是說在每件事產生時,都有第一因或時間的起始
點。無著把這個觀察視為是「具有原因的條件」。
(二)此生故彼生 在講解第二個陳述時,無著介紹了他所謂的「無常的條件」。這
句話的意義是指單單某一事物存在的事實,不足以令其產生後果。某一事物若要有產生後
果的潛能,它必須隸屬於因果關係之下;換句話說,它自身的存在必須是其他原因的結果
。因此,我們有了原因的無窮性。所以,單是存在本身不會產生後果,也不應只有一個原
因,應該同時是無常的及隸屬於因果關係之下的。
(三)無明故緣行 無著講解這一點時,提到了因要產生果時需要一個進一步的條件
,他稱此為「潛在性的條件」。這個想法是說若要產生一個特定的結果,光是有原因和無
常是不充分的。並非每件事能產生某些件事或任何事。在因與果之間必須要有某種自然的
相關。例如,因為我們生命的本質是苦,所以我們想要快樂,然而由於無明的關係,我們
自己創造了更多的痛苦,這是因為我們生命的根源是痛苦。因此,我們得到與其原因相關
的結果。
摘要地說,任可事物的產生需要三個條件:「原因要存在」、「因是無常」、「因必
須與果相關」。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應如何了解無明與行的關係呢?佛教對一般的因果關係加以嚴
格分析,而且經典中也有許多對不同類型的因與緣的討論。總而言之,有兩種主要的因,
一為物質因或實質因,另一個是共作因。物質因是指轉變成後果的那些東西,例如一個物
體的物質連續體。為了要讓因轉變成果,還需要許多其他的因素,那些因素就叫共作因。
再者,條件可以影響後果的方式有許多種。這些方式更和心靈的複雜運作有關。經典
中指出有五種條件,像所緣緣─這是指認知的對象;產生感官認知的身根;無間緣─你意
識的先前連續體;以及其他。因此,你就可以了解佛教對因果關係的了解是非常複雜的。
讓我們舉火為例。什麼是火的物質因?我們可說是存於燃料內能生火而其後變成火的
潛在能力。以心為例,那就更複雜了。例如,很明顯的為了產生感官認識我們需身根。當
然,意識的生理基礎還得包含神經系統,雖然在古老的經典中幾乎沒有討論到這個,也許
我們需要把它加入佛教的認識論和心理學理論中。但是,意識的實質因不會是那些物質體
。這要從它的連續體的角度來了解,它可以是種潛能或傾向的形式或任何東西。這是個非
常困難的問題,但是也許我們可以這樣說,意識的實質因可被了解成細意識的連續體,然
而我們應該要小心,不要落入讓人以為任何東西的實質因和其自己完全一樣的這種立場。
這是說不通的。例如,我們不能持有這種立場,說感官認知的實質因都是感官認知,
因為感官意識都是意識的粗層次,且都全憑個人身根的作用,而連續體應在意識的細層次
上來了解。因此,也許我們可以說意識的實質因是以一種潛能的形式出現,而不是真正的
意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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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根據西藏佛教的說法,輪迴中的六道各各被一特定的煩惱所控制。地獄被瞋控制,
畜生被愚痴控制,餓鬼被吝嗇控制,人被欲控制,阿修羅被嫉妒控制,天被慢心控制。
註六、這句陳述可在中部第一卷(第二六二頁 ,Pali Text Society)和中部第二卷(第
二八頁,Pali Text Society)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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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法應知應了、悉知悉了?所謂:名、色。
何等法應知應斷?所謂:無明及有愛。
何等法應知應證?所謂:明、解脫。
何等法應知應修?所謂:止、觀。」 ~《雜阿含305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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