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堂課講到「常學三總義」,這是總的規矩。接著講解:
(4)「心改身如故」:
修心之人遇境時,內心不可如凡夫一般生起煩惱,應努力調伏;但外表的聲語
方面不應表現出跟一般人不一樣的怪異。例如:我們去舞廳、酒吧等地方,內
心不應與凡夫一般,但外表則可“入境隨俗”。
(5)「勿說支節缺」:
修心之人應常常看自己的缺點,而不應講別人的缺點(即使看到了、知道了,
自己不做就是,但不要談論他人的過失)。
(6)「勿思他人事」:
不察他人的缺點(想亦不須想)。
(7)「先治重煩惱」:
先從自己習氣最重的煩惱下手對治(而非看哪個法比較殊勝就先修哪個)。
(8)「不求於果報」:
修心的確能改變自己,但也易起另一種貪心,容易思量追求他人對自己的讚美
,或者來世由此帶來什麼福報等等,這些追求也是一種貪著。我們應將修心當
成自然的、本是應該走的一條符合法理之路,而非之後由此能得到什麼,否則
就成了一種帶著貪著的修心。
(9)「莫噉雜毒食」:
修心時不應被“我執”和“我愛執”所攝持;否則越修則我執和我愛執越強,
猶如有毒的食物一般。
(10)「不求於深記」:
煩惱來時,不應認為它是自己很久的老朋友了,我自己本身的個性就是如此,
不需要對治它。另一種解釋是,修心之人不應如凡夫一般將親人、敵人等分得
清清楚楚,愛恨分明。所以修心之人應該每天都求進步,而非總是停留在一個
地方。
(11)「勿作世諍罵」:
他人辱駡時,應在內心當成是自己的錯,其來源是自心,所以不報以辱駡。
(12)「不俟于狹路」:
不可雖當下不反擊,但仍等待機會報復。
(13)「不可傷其要」:
不可計畫好時間、地點(例如在大眾面前)、話語等來侮辱他人,給他人造成
很大的傷害。
上面三個都是講對他人的傷害方面。
(14)「犛載勿失馱」:
自己的責任應自己負責,不應推至別人身上。修心之人重在利益他人,所以不
應把過失推到別人身上。
下面的(15)、(16),在藏文版中順序是倒過來的。
(15)「功利莫爭先」:
對於公眾財物,不應該去搶先獲得,或設法取得最好的部分。
(16)「勿作邪法用」:
以出家眾來說,個人的東西和大眾僧團的東西必須分開,大眾僧團的東西不能
供自己使用(除非大眾一起使用的場合),例如:出家人上殿時,坐下之前先
在坐墊上鋪上自己的一塊布單,意為不可直接使用大眾團體的東西。如果將大
眾供養僧團的東西用在自己身上,而自己的東西卻不捨得用,這是不對的。
(17)「天莫變成魔」:
不應該讓去除我執和我愛執的法反而變成增長我執和我愛執的法。例如:因修
行而生起慢心,越修而使我執和我愛執越大,有多少學生或有多少人讚美,就
增長多少倍的我執。原來用來對治煩惱的法反而變成增長煩惱的法。
(18)「樂支不求苦」:
不應為自己的快樂而使他人痛苦,亦即是說,一個修心之人,在平常生活當中
不可占別人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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