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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前..「煩惱障」與「所知障」摘自課本:《佛教四部宗義.見解明釋集》倉忠仁波切) (補特伽羅自心相續上)主要所應斷的部分有二:煩惱障、所知障。 (一)「煩惱障」:主要障礙解脫之障。 1.粗細二種我執(粗分、細分的補特伽羅我執以及粗分、細分的法我執)及其種子, 以及2.由彼所引生的貪等(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子,就是煩惱障。 此是主要障礙解脫之障。為何彼等是煩惱障?因為是主要障礙解脫之障。 其中所說的「解脫」,是以「唯斷除煩惱障之解脫」而言。 ※ ※ ※ (煩惱障的分類:) (1).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之執(例如緣我與我所任一之後執為不需要依賴觀待自己的 蘊體就能夠自己獨立實質有的顛倒心),是粗分補特伽羅我執(屬粗分人我執); 由彼執(以無明的粗分人我執為根本)所引生的貪等煩惱(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 子,也是粗分的(屬粗分的煩惱障)。 (2).補特伽羅自性成立之執(例如緣我與我所任一之後執為自方成立的顛倒心),是 細分補特伽羅我執(屬細分人我執); 由彼執(由無明的細分人我執為根本)所引生的貪等煩惱(貪瞋等一切煩惱)及其種 子,也是細分的(屬細分煩惱障)。 彼等(粗、細人我執)皆是煩惱障。因為補特伽羅我執(人我執)有粗細之不同,所 引生的貪等煩惱也有粗細之差別。 (3).粗、細法我執,皆是煩惱障,法我執的分類如前已說。 例如,補特伽羅的蘊體自性成立之執(執補特伽羅的施設處蘊體為自性成立的顛倒心 )、瓶自性成立之執(執瓶為自性成立的顛倒心)等等,皆是法我執、煩惱障。(下部宗 說的法我執屬粗分法我執。) 再者,由粗、細法我執,所引生的粗、細貪等煩惱及其種子,彼等也是煩惱障。 * 又,必須清楚「煩惱」、「煩惱障」之差別。 (...待續....) >>>>> [1] 補特伽羅生死流轉的因果,以集諦為因、苦諦為果。補特伽羅心續中的業與煩惱屬於 集諦,此中,有漏業來自煩惱,煩惱的根源是無明我執,我執分為人我執、法我執。 粗細品的人我執以及粗細品的法我執,以及由彼引生之貪等及種子,皆屬於煩惱障。 [2] 煩惱障當中,補特伽羅我執(人我執)的分類:執我為常一自主、執我為能獨立實質 有--屬粗分人我執,執我為自性所成--屬細分人我執。又,執我為常一自主--屬於無 明的遍計煩惱障,執我為能獨立實質有、執我為自性所成--屬於無明的俱生煩惱障。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58823849.A.AE3.html ※ 編輯: ykkdc (123.205.79.183 臺灣), 07/28/2022 09:48:36